330703000000/2018-26437
单位审核公开
法制办
2018-09-17
主动公开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7〕1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深化金东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
二、编制依据
1、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7〕10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适用于国有企业中由区委、区政府管理以及区委、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二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和标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指与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三是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四是薪酬支付和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五是福利性待遇。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养老、医疗、职业年金、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除有明确规定之外,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六是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四、解读单位
金东区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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