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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03000000/2019-2642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9-05-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工程建设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5-15 15:13 信息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金东区工程建设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金区政〔2019〕3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9年4月22日经金东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开始施行。《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金区政〔2014〕5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一、制定背景

  《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金区政〔2014〕57号)文件是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以来出台的第二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我区招投标规范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2014年,管理办法出台后,随着国家、省、市出台一系列规定,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要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如:2015年3月,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入平台;2016年11月,招投标监管职能依法回归各行政职能部门;2018年6月1日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施工招标限额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等等。可以说金区政〔2014〕57号办法部分条款已与当前现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工作,区政府对金区政〔2014〕57号文件进行修订,并形成《金东区工程建设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的相关文件。

  三、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办法名称由原来的《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为《金东区工程建设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是增加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列入适用范围;办法由原来七章七十条调整为六大项三十三小点。

  (二)招投标主体、部门工作职责的调整。明确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履行招标主体责任;明确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明确各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明确区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是为公共资源交易做好服务。

  (三)必须招投标项目和规模标准规定调整。对原必须招标项目和规模标准论述进行调整,新办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规模标准规定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区乡两级招投标平台限额的调整。因16号令标准变化,进入区乡两级交易平台相关标准也相应作出调整。对进入区乡两级平台项目(法定限额以下项目)上下限额度进行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预算价进入乡镇(街道)平台由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进入区平台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其他服务类的作相应调整;法定限额以下的,对原条款表述“应进入区级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调整为“鼓励进入区级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五)其他有关内容调整。

  1.调整的内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特殊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的有关规定和第三十四条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下的结构较为简单、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一般可采用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调整为: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可采用投综合单价让利系数的方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投标人不良行为,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取消1年至3年的投标资格(原办法3个月至3年)。

  2.增加的内容。法律依据增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主要原因:发改委第16号令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重新进行规定。另本办法部分条款论述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论述;增加资格预审相关规定论述;增加具体评标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示范文本及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履约保证金额度说明: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三十五)规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

  3.删减的内容。删除原办法第十一条开展招标活动具备条件(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工程建设周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或相关文件;删除原办法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缺乏竞争性,重新招标论述;删除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至相关部门备案论述;同时删除了部分不相适宜的条款。

  四、实施时间

  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

  解释人:汤伟民

  联系电话:0579-8218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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