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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金东区水务局关于《金东区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办法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及河道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及河道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东区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办法的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 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东区康济南街368号金东区水务局,邮编:321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4940375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

    联系人:傅赟            联系电话:82191760

    附件:《金东区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金华市金东区水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金东区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水利工程和河道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及河道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及河道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与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山塘、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吸虹、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各类工程设施。

    本规定所称河道,是指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和乡级河道。

    第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二章 工程与河道保护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小(1)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的地带。

    3、大坝背水坡管理范围,山口冯水库、山横桥水库、上荷糖水库等3座水库为大坝背水坡脚以外7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的地带。其它小(1)型水库为背水坡脚以外6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的地带。

    (二)小(2)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80米内的地带。

    2、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的地带。

    3、大坝背水坡管理范围。丁村水库、宅山水库等2座水库为大坝背水坡脚以外6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的地带。其它小(2)型水库为背水坡脚以外5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的地带

    (三)山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2、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2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8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米内的地带。

    (四)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2、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3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米内的地带。

    (五)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水库库区、大坝管理范围依据水库、提防、水闸等水利工程。

    2、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3、产权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有的输电线路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市级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10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10米内的地带。

    2、县级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5米内的地带。

    3、乡级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2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1米内的地带。

    (七)沟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灌区干渠和一个流量(每秒1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灌(排)水渠道的管理范围、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2米(有巡查、维修作业通行要求的一侧不少于3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2米内的地带。

    以上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1)、市级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关于同意东阳江(金东段)、武义江(金东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平面图的批复》(金区政[2017]45号)的要求施行。河道规划调整时原则上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背水坡脚起10米内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县级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关于同意金东区县级河道管理划界成果报告(一期)的批复》(金区政[2018]40号)和《关于同意金东区县级河道管理划界成果报告(二期)的批复》(金东区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9]22号)的要求施行。河道规划调整时原则上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背水坡脚起5米内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乡级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关于同意金东区乡级河道划界方案的批复》(金东区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0]20号)的要求施行。河道规划调整时原则上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背水坡脚起2米内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第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造塘;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是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区水行政主管的监督。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已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应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可以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法本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金东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金东区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金区政[2012]32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有法可依,同时为城市和乡镇规划确定依据。

    二、制定本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5、《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6、《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7、《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

    8、《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155号)

    9、《金华市水利局关于转报<关于抓紧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函》的通知》

    三、本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确定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小(1)型水库、小(2)型水库、山塘、水闸、水电站、河道堤防、渠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制定标准,划定范围,确保执法依据充分,为城镇规划提供依据。

    四、起草过程

    1、调研论证情况。由规划、农林、乡镇等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收到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2、征求意见情况。2020年10月14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3、本部门对文件的法制审查情况。文件2020年11月2日已经由本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4、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意见。

    5、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27日,载明有效期为/年。

    起草部门:金华市金东区水务局

    2020年11月3日


    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27日,金东区水务局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就《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的管理范围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0条公众意见,0条部门单位意见,采纳0条,不采纳0条。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联系人:傅赟            联系电话:82191760

    金华市金东区水务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