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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02 16:39 信息来源: 区投资促进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 ]


为提升金东区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企业在金东区设立总部,切实加强各类总部集聚,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金东区关于加快推进实业兴区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金东区范围注册,纳税登记在金东区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实现统一核算,并在金东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金东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不少于2

(四)本办法所称的新落户企业总部是指202081日以后(202081)在金东区设立的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

二、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称大企业总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国家和中央部委所属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年销售总额在5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

2. 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年度税收贡献超过2000万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企业;
    3. 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

(二)所称营运总部(含内外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年度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税收贡献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

2. 具有以下业务中的一种或多种商品采购、分拨、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资金管理等

3. 获得总部授权,在金东区承担总部在华东区域、或更大区域范围内上述业务的整合及运营职能。

(三)所称区域性总部(含内外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年度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1亿元),投资类企业或研发类企业除外

2. 年度税收贡献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

3. 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四)所称高成长性总部(含内外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年度经济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税收贡献超过5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

2. 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提供设计、审计、会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有利于推进金东区产业优化及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3. 企业管理层和主要管理营运团队常驻金东区

4. 符合金东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扶持政策

(一)总部落户奖

1. 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科研经费补助

 2. 对新落户的符合国家关键技术前沿产业的高成长性总部,为积极鼓励其快速成长、做大做强,经认定,给予最高一次性3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或由区国有平台进行一次性最高2亿元股权投资,实行让利投资或同股同权

(三)地方贡献奖

1.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月起,根据其对区地方综合贡献额,前三年给予100%补助,后二年给予50%比例补助。

2. 为引导企业做强总部,对已在区发展的总部企业,以上一年对区地方综合贡献额递增5%为基数,第一年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三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70%给予奖励。

3. 鼓励总部企业将税收吸引到金东区。在总部企业税收同比增长的前提下,鼓励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金东区,区外税收引入部分,以上一年总部企业对区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增长5%以上的可以申请贡献奖。第一年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二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90%给予奖励。

4. 总部企业如其主要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一次性交易,最高股权转让形成的区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新认定的总部,如认定时涉及对金东区现有企业进行合并整合的,仅基于其对金东区增量贡献部分享受相应奖励。

)人才激励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给予连续五年不超过区级留存部分(个人综合贡献)的100%奖励,高管人数比例限定于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之内。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金融技术人才,给予连续五年不超过区级留存部分(个人综合贡献)的50%奖励,人数比例限定于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之内;对总部外派员工和金东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个税缴纳在金东超2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的,按区地方综合贡献额的60%80%奖励。

总部高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在总部担任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及以上的人员。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行业从业经验的总部在职正式员工。

)购(租)房补助

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且将总部迁至区的,按照购房价的10%500/平方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区范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5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六)土地政策优惠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竞买总部大楼用地。对总部企业的供地,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意后,准予在法定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总部大楼用地受让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依申请进行专题研究。

四、奖励(补助)方法

(一)以上奖励(补助)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填写扶持资金奖励(补助)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上级部门审定,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涉及市奖励政策按照市规定流程审批。

(二)对申报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奖励(补助)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已经享受单个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各单位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不予奖励(补助),采取非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的总部经济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承诺10年内不迁离,并依法开展业务。若10年内迁离、减少注册资本或未开展业务的,需退还奖励和补贴,并按奖励和补贴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已享受的财政性奖励(补贴)资金应当予以退还。受惠单位在领取奖励或补贴时,相关部门应与受惠单位就奖励或补贴退还作出书面约定。

(二)在实施过程中对符合区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符合市级同等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三)总部企业所有奖励(补助)总额除上级补助外,不超过区地方综合贡献总额。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一年。金义新区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