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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0-1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金金政复字第23号

发布时间: 2020-11-20 15:0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023

 

:刘某仙。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申请人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以下简称“金东公安分局”)于2020812日所作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20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8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0614日,申请人在自家院子旁临时叠放砖块,村主任方某在未与申请人做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便上前将砖块踢倒。申请人上前制止(用手推方某手臂),方某用手挥打申请人头面部,造成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金东区塘雅镇某村集体路沿上叠放砖块,方某因担心集体地块被个人占用而上前将砖块踢倒,后申请人用手捶打方某胸口,方某用手挥打申请人头面部。方某无明显伤势。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是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是在自家院子旁临时叠放砖块,并未占用集体地块。其次,申请人仅是为了上前制止方某踢倒砖块而用手推了他的手臂。申请人为66岁的妇女,用手推一位中年男性的手臂,根本不会发生人身危害性。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殴打他人,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违法事实清楚。2020614日,申请人在金东区塘雅镇某村路边叠放砖块,在方某将申请人叠放的砖块踢倒后,申请人用手捶打方某胸口,方某用手挥打刘银仙头面部。方某无明显伤势。刘银仙的行为是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二、适用法律正确。2020614日,方某用脚踢倒申请人叠放的砖块后,申请人用手捶打方某,方某随即用手挥打申请人头面部。2020812日,被申请人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系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三、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20208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宣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时,申请人明未提出申辩意见。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捺印。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20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行政处罚卷宗一卷,内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调解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决定书和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申请人和方某的询问笔录,调取的视频监控,接受的当事人病历材料通知书及清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经审理查明:202061415时许,申请人在金东区塘雅镇某村村路边叠放砖块,方某驾车路过时看到,下车后先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后用脚将叠放的砖块踢翻。申请人上前用手捶打方某胸口,方某则用手挥打申请人头面部致其受伤。接报警后,金东公安分局塘雅派出所出警处置。民警对现场情况拍照并记录,对当事人依法传唤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经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查证,双方均对以上事实无异议。812日,就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20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申请人的罚款处罚已缴纳。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辩称是在自家院子旁叠放砖块,未侵占集体地块,该辩解是对案发原因的说明,不影响对殴打行为性质的认定。同样的,殴打行为是否造成被伤害人受伤或有人身危害性,是对殴打行为严重程度的评价,也不影响对殴打行为性质的认定。申请人在方某踢翻其堆放的砖块后,走向方某身旁并用手打向其胸口,方某于是挥手反击申请人头面部。该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所查明的事实,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在履行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是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812日作出的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20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01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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