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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畜禽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 2020-11-04 16:17 信息来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1、调整目的与依据

1)、调整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9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对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金华市金东区立即开展了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整改工作,金东区于2016年发布的《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办〔201643号)中部分禁养区的划分范围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也有所变化。鉴于上述客观情况,需对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

2)、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

2、金东区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对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存在第1011131415171821条等八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问题,涉及关于风景名胜区、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关于禁止对象、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关于其他区域等五大类问题。存在的重点问题如下:

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3、金东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根据《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规定与管理办法》,对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开展的排查结果,本次金东区禁养区划定做如下调整:

取消限养区划分方案;

取消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取消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将金东区中心城区—多湖街道、东孝街道,孝顺溪源头生态保护区—源东乡划定为禁养区;

根据《九峰山-大佛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所确定的大佛寺片区核心景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

4、调整后金东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金东区实际,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黄坞口水库:黄坞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6.203平方公里。(编号jy01-01

寺口垅水库:寺口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1.534平方公里。(编号jy01-02

长山垅水库:长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7.64平方公里。(编号jy01-03

2)、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双龙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金东区范围):位于金东区西北部,东、南至风景区边界,西、北至区行政界,面积29.7平方公里。(编号jy03-01

大佛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包括大佛寺、罗汉塘、鸳鸯林、西岩湖等风景资源集中区域,以及北部龙头沟、善山垄、塘坑三条谷地两侧的优越山林环境,面积6.2平方公里。 (编号jy03-02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

多湖街道:多湖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32.0平方公里。(编号jy04-01

东孝街道:东孝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5.0平方公里。(编号jy04-02

江东镇:江东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76平方公里。(编号jy04-03

岭下镇:岭下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4.2平方公里。(编号jy04-04

澧浦镇:澧浦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8平方公里。(编号jy04-05

塘雅镇:塘雅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9平方公里。(编号jy04-06

赤松镇:赤松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59平方公里。(编号jy04-07

曹宅镇:曹宅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6.8平方公里。(编号jy04-08

金义都市新区:孝顺镇、傅村镇、鞋塘办事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0.5平方公里。(编号jy04-09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在实现关停转迁之前,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5)、其他说明

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相互重叠,调整后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124.477平方公里。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