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9107718X/2021-45076
单位审核公开
区财政局
2020-09-29
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金东区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九条政策》(金东财企〔2020〕58号)精神,确保各项金融政策快速落地,特制订该政策解释。
一、“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政策解释
(一)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金华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
2.面向金华市金东区内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3.担保保险费率不超过1.5%,贷款利率不超过6%。
(二)补助标准
按当年新增在保余额的0.5%给予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符合“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补助要求的企业台账》、企业信用报告及新增在保余额证明材料,向金融办申请补贴。该政策年底一次补助。
(四)审批流程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金融办拨至企业。
二、“对企业融资担保费进行奖补”政策解释
(一)申请条件
1. 工商注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和小微企业;
2.政策执行期新增的贷款,贷款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
3.由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担保业务,担保保险费率不超过1.5%。
(二)补助标准
按照保费的30%给予奖补,单户补助不超过3万元。
(三)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企业融资担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当年新生效的担保合同、企业征信报告及保费付款凭证,向区经商局申请贴息支持。
(四)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会同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经商局拨至企业。
三、“鼓励园区管理机构为入园企业贷款打包担保”政策解释
(一)申请条件
1.金东区本级小微企业园及园区内企业;
2.园区管理机构提供打包担保,贷款利率不高于6%。
(二)补助标准
对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补;对园区内企业按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需提供《“园区管理机构担保贷款”补助资金申请表》、担保合同;园区企业需提供《园区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企业信用报告,材料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提交,向区经商局申请补贴支持。
(四)审批流程
区经商局会同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经商局拨至企业。
四、“贴息1%”政策解释
(一)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和小微企业;
2.政策执行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贷款利率不高于6%。
(二)补助标准
对贷款利率不高于6%的新增贷款,按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企业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贴息1%”补助资金申请表》、今年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企业征信报告及借款凭证,向主管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四)审批流程
区经商局会同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经商局拨至企业。
五、“大力发展科技信贷”政策解释
该政策实施细则按照金东区科技局《金东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修订版)》相关要求执行。
六、其他
除明确规定外,企业1-9月生效的贷款合同在10月15日前进行申请,10-12月生效的贷款合同在12月5日前进行申请,12月未报的贷款合同在2021年1月进行申请。
银行不得通过“先升后降”等方式虚假让利。企业贷款及补助必须用于市内企业稳员工、保生产方面,不用于炒股、炒房等其他套利行为。企业须如实申报各项信息,如发生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政策享受,并降低信用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出现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企业提前还款的需追回补贴。
房地产企业(项目)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本细则适用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商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金华市金东区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金东区经济商务局
2020年9月28日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