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政府部门 >> 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38429831H/2021-45301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1-01-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金金政复字第26号

发布时间: 2021-01-15 10:2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0〕26号

 

人:沈某禄。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就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202092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0***)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9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1981年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办事处杨村第三生产队对集体四间房屋进行公开招标出卖。张家福、贾锦云、陈本洪各购得一间,且三户房屋均已修缮。申请人中标一间。该房屋因建造于60年代,因年久经风吹雨打破损严重而成危房。2019年,申请人欲进行修缮被孝顺镇鞋塘办事处阻止。2020927日,申请人准备再次进行动工修缮。2020928日,孝顺镇鞋塘办事处执法人员到现场阻止修房,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为2020***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沈根禄,你户坐落于鞋塘办事处*的建筑物,面积约20平方米,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特通知你户于202010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我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房屋是1981年期间通过集体公开招投标买到的房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第四项明确规定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主要理由有:一、申请人拆除旧房重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建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建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乡镇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镇村建设规划许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申请人拆除旧房重建的建筑物既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其重建用地也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重建建筑物属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建筑作出责令期限拆除通知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在本案中,申请人重建建筑物在未取得乡镇规划许可证,其用地建筑也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村庄规划区红线范围外对旧房拆除重建起建筑物系违法建筑,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责令期限拆除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实施主体明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责令期限拆除通知书》(编号:202***),证明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证据2案涉房屋照片,证明房屋201911月时的整体情况。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立案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对本案依法立案查处。证据2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义区分局查询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及其回复,证明申请人旧房拆除重建的建筑物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事实。证据3、申请人房屋现状照片,证明案涉重建建筑物现状。证据4孝顺镇*庄规划图,证明申请人的违法建筑在村庄规划红线范围外乡规划范围内的事实。证据5、《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0***及张贴照片,证明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证据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申请人同时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供复议机关参考。

经审理查明:1981年,申请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位于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办事处*集体房屋一间。20209月,被申请人经查发现,申请人在对该房屋进行拆除重建。经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义新区分局核实,该重建房屋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9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0***),告知该重建房屋属违法建筑,并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该通知书在重建房屋现场送达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位于金东区孝顺镇*庄规划红线范围外乡规划范围内。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取得规划审批的情形下,即拆除旧房予以重建。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重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对案涉违法建筑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置行为,并无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92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0***)。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01218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