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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征集】关于《金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金华市国资委关于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金东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jindo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836号),邮编321015。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3426432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8日。

    联系人:冯思雨      联系电话:19858960170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金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国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恰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诉、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坚持尽职尽责。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 坚持惩处与预防并举。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违规经营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采购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疏漏。

    (二)虚报、瞒报采购标的物采购价格,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以授意、指使或串通等方式进行违规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工程承包与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变更合同或改变招标方式,以及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招投标等。

    (三)未按规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和载体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招标。

    (四)未按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五)违反规定分包,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

    (六)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引导评委评分,影响评标公正性或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企业财务管理领域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
      (二)违反规定授权、批准资金支出;
      (三)违反规定开展委托贷款、信托和基金等理财业务;
      (四)违反规定开展对外信用担保、抵(质)押、捐赠和赞助等行为。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债务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隐瞒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重要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二)对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重大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匿不报。

    (三)对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屡查屡犯。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从事担保活动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履行规定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提供担保,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超金额、超比例、超范围担保等。

    (二)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论证和尽职调查。

    (三)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出现担保风险未采取应对措施。

    (四)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 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研判认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等报告。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会计账簿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或者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

    (二)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四章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 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内部控制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谎报重大资产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章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和辞退,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辞退处理的,终身不得成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依据损失发生的程度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并扣减损失发生当年(以下简称当年)50%-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对领导责任人予以警示谈话并扣减其当年30%-5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二)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并扣减其当年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对领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其当年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并扣减其当年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对领导责任人予以降职并扣减其当年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及时报告、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补救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其责任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没有及时报告、没有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补救致使损失扩大的,其责任人应当酌情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有关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在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实施之前,确有证据证实曾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且该异议与避免资产损失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后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对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仍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做好区属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负责追究企业连续发生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责任。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企业落实、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受理区属企业本级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下属全资、控股各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区属企业负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工作操作流程,进一步细化核查程序、规范文书格式等,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步骤一致、要件一致。

    (二)区属企业负责针对所属子企业业务模式、体量规模等情况,因企施策细化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等,督促指导所属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台专项制度或补充规定等。

    (三)根据管理权限开展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对涉及上级产权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议。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六)按照区财政局(国资办)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国资办)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区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协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或者区属企业本级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一)定期于每年6月份开始,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度企业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反映的资产损失线索的梳理工作,对获取的资产损失认定依据,经审议确认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成立工作组调查取证,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其他不定期获取的各类资产损失认定依据,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和专项审计工作。  对司法机关、监委机关、审计等部门认定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可以不作调查,直接采用。

    (二)在调查取证和专项审计工作开展后45个工作日内,初步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等级、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性质,形成调查报告。

    (三)在资产损失和责任初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其中,初步认定为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会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专家听证意见作为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在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权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五)在处理决定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在上述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案宗材料。在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恢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诉或者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区属企业本级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市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金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抓手,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完善对经营投资行为事前规范、事中检查、事后追责的工作闭环,将追责成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效能。因此制定本办法是有必要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切实完成中央提出的“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任务,全区上下协同一心,使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内容规范、约束有效、流程清晰、配套完备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国资发﹝2020﹞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6﹞21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本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 本办法明确了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责任人处理、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责任追究程序和时限。

    2.本办法拟采取按照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人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和辞退,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等措施。

    四、起草过程

    调研论证情况。文件2020年12月由区国资办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起草部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8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就《金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0条公众意见,12条部门单位意见,采纳12条。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冯思雨      联系电话:19858960170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