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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1-141989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1〕79 号

  • 发布日期:

    2021-11-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5 10:21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金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如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财政资金按资金支出方向,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三类。

(三)财政资金按照分配过程,分为财政资金预算分配环节和财政资金部门分配环节。财政资金预算分配环节是指通过预算,将财政资金分配到各部门(单位)的过程。财政资金部门分配环节是指部门(单位)将财政资金分配到各受益对象的过程。

(四)财政资金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库分为人员类项目库、运转类项目库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库。预算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预算执行中涉及新增项目的,先通过项目库系统申报。

(五)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必须坚持:

1.零基预算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情况,按以下顺序安排:一是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出。二是人员类支出、运转类支出和基本民生支出等“三保”支出。三是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四是其他需安排的支出。

2.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遵循依法设立、综合预算、公开透明、分类管理、绩效优先、跟踪监督的原则,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3.职权法定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拨付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部门(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的,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4.资金直达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支出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拨付,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除确需通过财政专户拨付、代发的资金外,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禁止资金体外循环。属中央、省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要根据预算安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点对点”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二、财政资金管理职责

(一)各部门(单位)负责申报部门(单位)预算项目;编制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制定部门(单位)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部门(单位)预算,分配部门财政资金;监督下属单位预算执行;设定部门整体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部门(单位)财务制度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年度部门(单位)预决算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

(二)区财政局负责预算项目库管理,提出具体预算项目资金规模建议和财政资金预算分配建议;编制区级政府预算草案;执行区级政府预算,并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组织预算闲置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收缴;组织开展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和重点绩效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公开年度区级政府预决算;监督指导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预决算信息公开。

(三)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审计局按职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三、人员类项目资金管理

(一)人员类项目资金指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等项目资金。人员类项目资金根据部门(单位)有关基础信息和人员类支出标准直接生成,经部门(单位)确认后纳入人员项目库。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及时维护单位、人员、工资等基础信息。区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对人员支出标准进行维护。有关部门应在部门(单位)基础信息申报、审核工作上提供数据支持。

(二)预算执行中,人员、职务职级发生变动引起的支出增减,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核对后,调整相关支出。因政策调整引起工资津补贴、年终考核奖等非日常性人员类项目资金追加(调剂)事项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依据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汇总后办理。追加(调剂)需动用预备费或涉及预算调整事项的,报区政府审批后办理。

四、运转类项目资金管理

(一)运转类项目资金是指部门(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项信息系统等运行维护的其他经费。具体分为公用经费项目资金和其他运转类项目资金。

(二)公用经费项目根据部门(单位)有关基础信息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直接生成,经部门(单位)确认后直接纳入运转类项目库。其他运转类经费项目由部门(单位)按政策依据、支出标准编制并申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运转类项目库。

(三)预算执行中,运转类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公务支出开支标准列支,不得超标准开支。除人员增加、人员调动(借用)等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追加(调剂)公用经费项目资金。确需追加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除上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新增下达工作任务外,不得追加其他运转类项目资金。确需追加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办理。

五、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

(一)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是指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支出的,除人员类项目资金和运转类项目资金外的其他项目资金。可分为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

(二)特定目标类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特定目标类项目按下列方式纳入特定目标类项目库:

(1)有法律、法规、规章,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文件依据的,且已明确具体支出标准和资金规模的,由部门(单位)申报,由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特定目标类项目库。

(2)尚没有政策依据,或政策依据未明确具体支出标准、资金规模的,由部门(单位)提出初步规划方案(包括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涉及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部门(单位)需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议,经区政府同意纳入特定目标类项目库。若特定目标类项目周期较长、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区财政局应提出资金总体规模、分年度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议。

2.特定目标类项目预算编制,由部门(单位)从特定目标类项目库中选取预算项目形成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经区财政局编审后,列入年度区级政府预算草案。

3.年初预算中,尚未安排到具体部门(单位)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由部门(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需求提出分配申请。上级文件或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区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分配;没有明确规定的,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4.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由部门(单位)负责预算执行。需分配到各受益对象的,上级文件或区里有明确规定按照人口、面积等固定标准或因素分配的,由部门(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提交区财政局拨付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部门(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5.部门(单位)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按政策需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应遵循财政体制结算要求,会同区财政局下发文件,实行转移支付。

6.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剂(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年初预算项目之间或部门(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因上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新增下达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部门(单位)年度预算额度内调剂项目资金用于新增项目的,由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无法内部调剂确需追加项目资金的,由部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

(三)专项资金是指由部门(单位)分配到各受益对象,具有一定生命周期,需向社会实行全过程公开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

1.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综合预算、公开透明、分类管理、绩效优先、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2.主管部门(单位)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政策依据、使用范围、资金规模、支出标准、管理职责、分配方式、执行期限、资金拨付、责任追究等内容,经区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3.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政策依据明确的,从其规定。政策未明确的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满自动废止。确需延长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4.各专项资金需明确由1家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牵头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5.部门(单位)分配专项资金,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方向、支出标准等提出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批和拨付。  

6.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单位)应在编制预算时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应当开展重点绩效考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全过程跟踪,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7.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单位)应将管理办法、预算安排、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各部门(单位)通过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方式进行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资金。

1.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后,同步列入特定目标类项目库。对未列入特定目标类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要与政府投资计划相衔接,由部门(单位)从特定目标类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预算项目,形成年度预算草案,经区财政局编审后,列入年度区级政府预算草案。

3.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4.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依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批。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管理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是指部门(单位)从上级、下级部门取得的、区级部门(单位)间横向转拨以及部门(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收取的资金。

(二)部门(单位)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应按照拨款明确的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实施结束不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规定需上缴国库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未及时做好账务调整长期挂账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定期收缴统筹使用。

(三)对按协议约定需退还其他单位(个人)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部门(单位)应每年进行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清退工作。超过约定时间未清退的或无法清退的,部门(单位)应履行相关公告手续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收缴统筹使用。

七、财政资金统筹管理

(一)预算编制中,各部门(单位)应对投入方向类同、扶持领域相关、管理方式相近的预算项目资金予以整合,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拨付到乡镇(含转移支付到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和指导乡镇按规定用途于当年度使用完毕。对因项目进度等原因未使用完毕被区财政清理收回的项目建设类资金,应会同乡镇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重新申报项目预算。

(二)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单位)应将因工作计划变动不再实施的项目及时通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收缴相关项目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三)区财政局应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除政府投资续建项目外,对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原则上收回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一次以后到年底仍未用完的原则上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绩效管理

(一)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所有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

(二)各部门(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等,科学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部门整体绩效全面开展绩效自评。

(三)区财政局在编审预算时同步审核绩效目标,重点审核是否完整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是否指向明确、合理可行、量化细化。建立健全部门整体绩效指标框架体系,促进部门行政绩效与财政资金绩效有机融合。对重大政策、项目、部门整体绩效开展重点评价,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实施抽评或绩效再评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对执行率低、使用绩效差的项目以及整体绩效结果差的部门(单位),压减资金规模、调整使用方向或取消资金安排。

(四)区审计局应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及时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因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各部门出台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应与本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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