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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38429831H/2021-142238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复议应诉科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1-12-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金金政复字第9号

发布时间: 2021-12-23 11:28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吴某美,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户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号。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主任。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17年拆迁后一直要求公布拆迁及安置情况,可被申请人一直未公布。后某街道办事处又答复说未制作未保存。可是某村长潘某有2020年4月28日发了一份《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上面有180户。某社区共有262户,剩余82户村长告知是某街道未提供,现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社区全部清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2.关于发放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相关文件”。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开展信息检索工作。经检索核查,被申请人未制定第1项信息资料,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2项信息在《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街道办事处没有制定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关于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相关文件详见《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当日,将答复书及《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称某村长潘某有发了一份《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如确有该份资料,可自行与某社区沟通了解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层面从未制作、也未保存《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证据2、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5页),证明其从第三人处获取了某社区部分人员安置情况表。证据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页面截屏,证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证明被申请人已作出信息公开的答复,并提供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复印件。证据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申请人还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供本机关参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系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诉求为要求公开“1.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2.关于发放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相关文件”。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的主要内容为“街道办事处没有制定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关于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相关文件详见附件《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该答复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鉴于此,被申请人通过信息检索工作,发现在《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该份文件中涉及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即以答复书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对未能检索到的其他信息也予以了告知。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同时,从申请人提供的《某社区安置基本情况表》来看,该份表格共5页,在表格第5页有合计栏,可见该份表格相对完整。另该份文书中,除主表格外,无文件抬头、无相关正文、无制作单位和制作时间的落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制作了某社区全部安置清单的说法,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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