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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8895273B/2021-139767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1〕19号

  • 发布日期:

    2021-03-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26 15:53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

《金华市金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金华市金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2分级应对

2.1事件分类

2.2事件分级

2.3分级应对

2.4响应分级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领导机构

3.2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3.3现场指挥机构

3.4应急工作机构

3.5专家组

3.6乡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

3.7 应急联动机构

4风险防控

4.1风险识别

4.2风险防控

4.3监测与预警

5应对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指挥协调

5.4指挥协调措施

5.5处置措施

5.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7扩大应急

5.8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恢复重建

6.3社会救助

6.4调查与评估

7准备与支持

7.1人力资源

7.2财力支持

7.3物资装备

7.4医疗卫生保障

7.5 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通信保障

7.8公共设施保障

7.9科技支撑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体系

8.2预案编制

8.3预案演练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8.5宣传与培训

8.6责任与奖惩

9附则

10附件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金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金华市金东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金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金东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积极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发挥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采取引导鼓励措施和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按照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2分级应对

2.1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2.1.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农林作物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1.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2.1.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1.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及国计民生物资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2.2 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多个地区或全省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某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省级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市级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只需要县区级人民政府就能够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4响应分级

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启动I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决定。

(1)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由区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总体应急预案视情响应。

(2)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级预案响应。

3 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政府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由区应急委协调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区相关应对突发事件各类指挥部和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

3.2专项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见附件1)

3.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目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组成相应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3.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现场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舆情、社会治安、生产恢复、群众生活、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3.4工作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应急管理专家、应急平台、应急能力等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区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参见附件2)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详见附件3)

3.5专家组

区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

3.6乡镇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7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区级专业救援骨干队伍和区级社会化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区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4 风险防控

4.1风险识别

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落实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突发事件风险监测数据,通过数据模型计算风险等级,形成风险等级图,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主要参考。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本级党委(组)、区政府报告。

4.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4.2.1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底线措施,全面彻底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4.2.2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4.2.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2.4加强社会治理。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4.3 监测与预警

4.3.1监测

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绘制风险图。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网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结合基层治理四平台,加强突发事件风险因素监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建设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3.2预警

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传播渠道,发挥基层网格作用,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地各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综合预警区域和等级,绘制风险等级图,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结合区域风险图组织综合研判,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发挥人员转移“安全码”作用,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

5 应对处置

5.1 信息报告

(1)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资源,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除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外,还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事件处置续报工作。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初步核实信息后立即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区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5.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5.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级预案启动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乡镇(街道)、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对于跨乡镇级行政区域或全区性的突发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2)现场指挥。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乡镇(街道)的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区现场指挥部,在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市级及以上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必要情况下,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5.4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设副总指挥若干名。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由有关区或乡镇领导任组长;

③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⑤中央领导、国务院、省、市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⑥区委、区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领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善后处置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立即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专项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保障救援所需药品的供应与质量安全;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运储备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要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3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 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正确引导舆论。区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预案响应和市有关方面的支援。

5.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综合执法、建设、水利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力争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恢复通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修复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

6.3社会救助

围绕让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医治”的“五有”目标,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建立突发事件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慈善总会要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6.4 调查与评估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查明一般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7 准备与支持

7.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国家队、主力军。区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3)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网信、经信、公安、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电力、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办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设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发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挥协调机制和补偿补助机制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志愿者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

(6)推进各类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

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应急力量救援体系,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航空应急力量增援调度机制。

7.2 财力支持

(1)区政府、各乡镇(街道)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区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工作等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类救援保险方案和相应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并报区政府审批。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7.3 物资装备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经商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财政局、区经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国家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储备由各专项预案明确。

各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采取目录储备、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医药物资。必要时协调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必要时应组织动员社会企业向受灾地区提供救援所需医药物资。

7.5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7.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公路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配合铁路部门做好应急运力协调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确保受灾时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

7.7通信保障

区经商局、移动、电信、联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7.8公共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7.9科技支撑

(1)区科技局按照部门职责及相关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集风险预警、数据分析、风险防控、救援调度和绩效评估为一体的区镇综合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综合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3)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数字应急”建设标准,加快推进自然灾害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风险防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区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详见附件4。)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等。

8.1.1预案分类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5)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8.1.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基地)场所等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遂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8.2 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4)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办。

(5)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区应急办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

(6)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区应急办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

(7)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乡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办。

(8)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单位应急预案一般报送区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央企、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应急预案报市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8.3 预案演练

(1)区政府及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区应急办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5 宣传与培训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区教育体育局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体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把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由区政府发布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区政府发布的《金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予以废止。

10 附件

10.1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10.2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10.3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10.4区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表

10.5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10.6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10.7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1

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附件2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1.区纪委监委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况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相关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和开放,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数据支撑。

3.区委宣传部 牵头协调舆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牵头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开展网上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4.区委统战部 参与海外涉及侨胞事件应对处置;负责统筹海外侨胞救灾捐赠工作。

5.区委政法委 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统筹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6.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区政府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专项指挥机构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7.区红十字会 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8.区发改局 指导协助灾区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供需信息;牵头负责全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9.区经商局 负责工业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确保灾区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负责协调事发地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流通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事发地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10.区教育体育局 协助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11.区科技局 负责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共性关键技术和应急监测、防护及救援装备等组织实施科研攻关。

12.金东公安分局 牵头负责恐怖袭击案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应对处置;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工作。

13.区民政局 指导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救助工作;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

14.区财政局(国资办) 负责协调落实应急保障资金,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国有企业参与重要物资保供和抗灾救灾工作。

1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牵头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供水、供气事故应对处置;参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

17.区交通运输局 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配合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对处置;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公路等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解决灾区受损道路抢修,保持道路畅通;协调重要物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18.区水务局 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9.区农业农村局 牵头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应对处置;负责动物疫情应对处置;负责灾区种苗供应、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验和预测预报;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预防;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20.区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参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指导文化市场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1.区卫生健康局 牵头负责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卫生健康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灾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区应急管理局 牵头负责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承担区应对影响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统计核查灾情,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影响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建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23.区市场监管局 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疫苗等市场监管事件应对处置;依法加强灾区市场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保障食品、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4.区统计局 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 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6.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 牵头负责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27.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8.交警二大队:协调突发事件现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29.金东供电局 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应急供应。

30.市气象局金东分局 与区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31.电信、移动、联通金东分公司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通讯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联络畅通。


附件3

区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类别

突发事件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

备注

防汛防旱

区应急管理局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地震灾害

区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生物灾害

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生物灾害)

区科技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新闻办等

生物灾害指因病虫灾或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爆发流行的灾害

森林火灾

区应急管理局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

市气象局金东分局

市自然资源局金东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办、交警二大队等


地质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自然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

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雨雪冰冻灾害

市气象局金东分局

市自然资源局金东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办等


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二大队

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矿山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金东公安分局、区经商局、区新闻办等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不包括火灾事故


建设工程事故

区住建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金东公安分局

区文旅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办等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区发改局

区应急管理局、金东供电局等



通信事故

区经商局

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区经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特种设备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

区经商委、区应急管理局等



城市供水供气事故

区住建局

区经商委、区新闻办等



火灾事故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

金东分局

区经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金东分局、区文旅局、金东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新闻办等



辐射污染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

金东分局

区卫健局、金东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办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金东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区经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农业生产事故

区农业农村局

金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应急管理局等



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



类别

突发事件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

备注

公共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区卫健局

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区经商局、金东公安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健局、区新闻办等


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健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新闻办等


职业危害事件

区卫健局

区经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办等


食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等


动物疫情

区农业农村局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等


恐怖袭击

金东公安分局

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


严重刑事犯罪事件

金东公安分局

相关职能部门


群体性事件

金东公安分局(群体性治安事件)

相关职能部门


区委政法委

区信访局、金东公安分局等


金融突发事件

区金融办

相关职能部门


粮食安全事件

区经商局

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等


校园突发事件

区教育体育局

金东公安分局、区新闻办等


市场经营秩序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区经商局、区发改局、金东公安分局、区新闻办等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

区发改局

区经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金东公安分局、区统计局等


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事件

区政法委

金东公安分局、区新闻办等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金东公安分局

区发改局、区新闻办等


涉外、涉港澳台突发事件

区府办

金东公安分局、区新闻办等


欠薪群体性事件

区人力社保局

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区公安局、区新闻办等


山林纠纷突发事件

区农业农村局

区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

金东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区卫健局、区新闻办等


注:1.本表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

       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附件4

区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表

应急保障

职能

机构

区经商局








区科技局










金东公安分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住建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卫健局







区司法局










区行政执法局









团区委











金东气象分局












电信移动联通










区发改局







区教育体育局











区监察委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人力社保局









金东自然资源分局









区水务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文旅局











区审计局












区委政法委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应急保障

职能


机构

通运

区委宣传部(新闻办)













金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统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区供销社











区信访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人武部











金东供电局







区金融办












区红十字会









注:★为保障牵头部门,▲为保障协助部门
附件5

区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分类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1

自然灾害

金东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

金东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3

金东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4

金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金东分局

5

金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6

金东区城市内涝防治抢险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7

事故灾难类

金东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警二大队

8

金东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9

金东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消防救援大队

10

金东区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金东供电局

11

金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12


金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

13

金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

14

金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15

公共卫生类

金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16

金东区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17

金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社会安全类

金东区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金东公安分局

19

金东区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20

金东区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体育局

21

金东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人社局

22

金东区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23

金东区大型群体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东公安分局

24

金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旅局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区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6

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附件7

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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