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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金东区发改局关于《〈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我区总部经济政策落地,提升金东产业发展质量,吸引更多总部入驻金东,根据《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制定了《〈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东区政府网站,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光南路1357号发改局512办公室,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0241500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楼其峰    联系电话:0579-82191947

    金华市金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 年3月3日


    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符合《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

    二、兑现细则

    (一)总部落户奖

    1. 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可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年度区地方综合贡献大于等于15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年度区地方综合贡献大于等于1000万元小于15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年度区地方综合贡献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度区地方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奖励金额的三分之一。三年到期后按企业三年的平均税收贡献对落户奖励实行多退少补。

    (二)科研经费补助

    2. 对新落户的符合国家关键技术前沿产业的高成长性总部,为积极鼓励其快速成长、做大做强,经认定,给予最高一次性3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或由我区国有平台进行一次性最高2亿元股权投资,实行让利投资或同股同权,此事项须实行一事一议。

    (三)地方贡献奖

    1.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月起,根据其对区地方综合贡献额,前三年给予100%补助,后二年给予50%比例补助,其中前三年每年的补贴金额分两年兑现,每年各兑现50%,第六年开始按照已在金东区的总部企业标准实行奖励(详见第2条)。

    2. 为引导企业做强总部,对已在我区发展的总部企业,以上一年对区地方综合贡献额递增5%为基数,第一年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三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70%给予奖励。

    3. 鼓励总部企业将税收吸引到金东区。在总部企业税收同比增长的前提下,鼓励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金东区,区外税收引入部分,以上一年总部企业对区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增长5%以上的可以申请贡献奖。第一年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二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90%给予奖励。

    4. 总部企业如其主要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一次性交易的,按股权转让形成的区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奖励,地方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80%给予奖励,地方贡献额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按70%给予奖励,地方贡献额50万元以下的按60%给予奖励。

    新认定的总部,如认定时涉及对金东区现有企业进行合并整合的,仅基于其对金东区增量贡献部分享受相应奖励。

    (四)人才激励奖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连续五年区级留存部分(个人综合贡献)的100%奖励,高管人数比例限定于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之内。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给予连续五年区级留存部分(个人综合贡献)的50%奖励,人数比例限定于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之内;对总部外派员工和金东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的,个税缴纳在金东超2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的,按区地方综合贡献额的60%和80%奖励。

    总部高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在总部担任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及以上的人员。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行业从业经验的总部在职正式员工。

    (五)购(租)房补助

    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且将总部迁至我区的,按照购房价的10%或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我区范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房租单价最高不超过市数字经济房租指导价,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5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六)土地政策优惠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竞买总部大楼用地。对总部企业的供地,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意后,准予在法定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总部大楼用地受让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依申请进行专题研究。

    三、申请材料(均为复印盖章件,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包含总部及分支机构)

    2.申报奖励涉及年度的企业(或个人)纳税证明

    3.购房(或租房)合同

    4.《金东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以上奖励(补助)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填写金东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区级贡献留存计算出奖励金额,汇总后报区发改局审定,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

    五、附则

    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兑现奖励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的政策和流程兑现,不适用此细则。

    附表:金东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0月底,区府办印发了《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提高政策兑现的可操作性,减少实施办法中部分奖励事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起歧义,由区发改局牵头初拟了该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结合了原实施办法草拟单位的意见和还在制定中的市级(市区)总部经济政策。

    二、基本内容

    总部经济实施细则以《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依据,细化了原实施办法中“最高奖励”的奖励标准,同时明确了部分奖励的兑现时限。

    《实施细则》较《实施办法(试行)》有以下几点细化完善:

    第一是总部落户奖。原《实施办法(试行)》中只提到最多奖励200万元,《实施细则》按区地方综合贡献分档确定奖励金额分别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同时明确了落户奖励分三年兑现。

    第二是地方贡献奖中的新落户总部。原《实施办法(试行)》中对新落户总部实行区地方综合贡献“三免两减半”,为尽量降低部分企业纯粹为了享受前三年最高奖励政策发生的可能性,《实施细则》明确了新落户总部“前三年度每年的补贴金额分两年兑现,每年各兑现50%”。

    第三是地方贡献奖中的股权转让。原《实施办法(试行)》中只是明确了最高奖励区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实施细则》按区地方综合贡献分档确定60%—80%的区地方综合贡献额的奖励比例。

    第四是企业申报材料和流程。原《实施办法(试行)》没有明确企业申请奖励需要的上报的资料和申报—初审—审定—兑现的流程,《实施细则》的最后明晰了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奖励的申请材料和申报流程,并设计了资金申请表。

    三、起草过程

    2月24日,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意见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进行了重新整理。3月3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0条。


    起草部门:金华市金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  日


    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15日,金东区发改局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就《〈金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0条公众意见,0条部门单位意见。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光南路1359号发改局512办公室,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02415006@qq.com

    联系人:楼其峰    联系电话:0579-82191947


    金华市金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