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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1-04-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4-14 17:15 信息来源: 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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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切实完成中央提出的“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任务,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国资发【2020】7号)  

三、制定目的

一是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区国资办应协同其他监督力量,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框架涵盖总则、违规经营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处理、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责任追究程序和时限等八个方面。构建内容清晰、流程规范、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专项制度,形成业务监督、综合监督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工作闭环。

五、适用对象及责任追究程序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二)责任追究程序:区财政局(国资办)或者区属企业本级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1.定期于每年6月份开始,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度企业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反映的资产损失线索的梳理工作,对获取的资产损失认定依据,经审议确认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成立工作组调查取证,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其他不定期获取的各类资产损失认定依据,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和专项审计工作。对司法机关、监委机关、审计等部门认定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可以不作调查,直接采用。

2.在调查取证和专项审计工作开展后45个工作日内,初步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等级、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性质,形成调查报告。

3.在资产损失和责任初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其中,初步认定为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会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专家听证意见作为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4.在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权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5.在处理决定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在上述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案宗材料。在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恢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程序。

六、违规经营责任追究范围

从采购管理、工程承包与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债务管理、担保活动五大重点方面进行明确违规经营责任追究范围。

七、关键词解释

(一)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二)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或者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来划分:

1.一般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

2.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和辞退,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辞退处理的,终身不得成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解读人:姜韶军(金东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资运营发展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9-8217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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