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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1-139782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1〕33号

  • 发布日期:

    2021-05-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0-2021-0005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1-04-30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03 17:06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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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九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关于促进外资增长九条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资招引,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1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18〕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到外资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区、研发中心、现代服务业等。上述产业的外资引进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1美元奖励0.05元。实到外资均以当年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予以加倍奖励。对注册之日起每个自然年度内到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在前述政策基础上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予以加倍奖励。

新注册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注册奖励,本款与实到外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招商中介奖励

实行招商中介奖励。对引进符合要求外资项目的中介〔以下简称招商中介,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金义新区在外设立的两会两站(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含公职人员)〕进行奖励。上述招商中介引进的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1美元奖励0.02元。外资项目以外资到账日汇率计算。

三、高管人员奖励

对依法登记注册,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实到外资4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技术改造补助

市级重点技改项目、零土地技改项目奖励参照《关于加快推进“实业兴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金区委〔2020〕11号)执行。

五、加强用地保障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能够显著提升产业层次的优质外资项目,降低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一事一议”执行。

六、厂房租用补助

凡符合产业导向且实到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已供地及租用双方为关联企业除外),租用闲置厂房期限在1年以上,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的租金补助,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期限三年。

七、厂房购置补助

对在购置生产厂房且实到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厂房交易价格12%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八、扩大开放水平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着重引导外资投向新区重点发展的信息经济、新材料、文旅、先进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

九、提升服务质量

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环节,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特办、快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创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举措,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所投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与金义新区管委会或金东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同一事项适用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事一议”项目以协议中约定的同类条款为准。

(三)相关奖励条款的认定及兑现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措施自发布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3年。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

金区政〔2021〕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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