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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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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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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金金政复字第35号

发布时间: 2021-06-03 14:35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035

 

:杨,男,1979117日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法定代表人:邵理能,职务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21日作出的对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举报不立案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0121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使用所需,于20201111日在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食品旗舰店花费11.21元购买了自热小火锅产品一盒。到货后,拆包食用时发现如下问题:食用包装袋和一次性餐具气味刺鼻、配菜配料包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包里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味道怪异;加热包异常有安全隐患。申请人认为,商家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超限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1121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1日在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产品生产所用的一次性塑料餐盒、蔬菜包及调料包材料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有严格的进货检验记录和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符合接触食品的相关要求,库存材料未发现有刺激性或异味的情况;该公司所使用的发热包在遇水发热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二氧化碳和水蒸气,但由于产生的量极小,并未发现不良的情况。该公司生产的小火锅类产品,均为最小的产品销售单元,并且产品外包装进行了热收缩膜缝合,如若拆开直接导致产品损坏,并且产品包装上已经明确的标识出了产品的具体名称、配料、执行标准,生产地址等详细信息,从产品标签标识,包装外观均能直观的辨别此产品为最小的销售单元。针对于配料菜包中使用了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产品中的配料蔬菜包,属于腌渍菜类产品,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2760中有明确的规定,该公司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均按照GB2760的要求添加和标示,该公司所使用的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及产品在检查中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如你有异议,请提供更加详细的投诉内容并对产生的各种问题提供第三方数据支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有以下异议,一、该公司产品生产所用的一次性塑料餐盒、蔬菜包及调料包材料有第三方检测报告,但此结论与申请人举报的商品问题并没有因果关系。每个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家和当地的生产厂家在开店开厂的时候就是有证照的。有证只是代表有资格进行生产销售,并不代表生产销售的商品就是合格的商品。被申请人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通过有第三方证照就判定商品是合格商品的?申请人拆包闻起来有异味、食用味道怪异,被申请人是否有闻过,有食用?有什么官方的鉴定机构鉴定来证明这个批次是没有异味的呢?仅仅是因为被申请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没有就没有,证明在哪里,执法依据在哪里。如果是仅仅依据证照来判断没有问题,那么基本在网上所有卖的东西都没有问题,没有证照就不能开店,那么没有一个商家的产品是没有问题的。政府每年公示,还有315每年曝光这么多生产经营不合格商品,哪个不是有证照的。如果有证就行了,那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还有何用?如果照此理论,10多年前轰动全国的三鹿公司有这么齐全的证照,产品就不会有问题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商家持有合法证照来说明产品没有问题完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全面、公正、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和要求,没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法定职责,对举报人的举报问题全面调查和回复,置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于不顾,属于形式上面的答复而已。二、对于被举报公司产品生产所用的次性塑料餐盒、蔬菜包及调料包材料等,被举报人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却没有这些包装的生产经营范围,被举报人是否具备这些生产资质呢?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里面所规定到的充分、公平、全面、合法的原则,应责令重新核查,并回复申请人。三、被申请人未发现库存材料有刺激性或异味的情况。但是为什么申请人购买到的产品却有异味和刺激性气味呢;并且在被举报人的天猫店铺里面,随意打开链接查看评价,都有大量的消费者反馈有刺激性气味等,甚至还有虫等评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里面所规定到的充分、公平、全面、合法的原则,应责令重新核查,并回复申请人。四、被申请人称该公司所使用的发热包在遇水发热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二氧化碳和水蒸气,但由于产生的量极小,并未发现不良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有法律依据,这个量极小是通过什么法律依据来判定的呢?是否有权威的第三方的安全性报告,是否有申请人购买批次的检测报告?申请人不得而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里面所规定到的充分、公平、全面、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上的回复。应责令重新核查,并回复申请人。五、经国家网站查询,被举报人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SC1073307030****,生产范围并没有腌制类素菜、调料等范围,是严重的生产超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处罚。六、不同的成品包装袋放置在直接接触食品的一次性餐具里面,被举报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被申请人并没有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里面所规定到的充分、公平、全面、合法的原则,应责令重新核查。七、对于配料菜包,申请人闻起来气味不对,吃起来味道怪异,怀疑添加剂超量添加,给被申请人提供了线索,希望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去核查,但是被申请人却以表面的回复:这些是可以添加的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之全面、公正、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也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只是形式上的回复。八、申请人在12315上面的举报书全文里面提供的线索有写到:要求依据强制性标准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7.2.1.1之出厂检验报告和7.2.1.2之型式检验报告、核对检测报告批次、原料投放路径等进行核查等问题。被申请人并未作出答复。九、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终止调查,是否经过负责人的批准,是否程序正确,申请人如程序违规,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01123日在全国12315行政执法系统接到编号为13307030020201121573662**关于申请人的举报,称:因生活使用所需,其于20201111日在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食品旗舰店花费11.21元购买了自热小火锅一盒,到货拆包食用发现如下问题:食用包装袋和一次性餐具气味刺鼻、配菜配料包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包里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味道怪异;加热包异常有安全隐患。申请人因此认为,商家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超限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的原料和添加剂的投放路径存档资料;对商家的食品安全问题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罚款,并将处理结果和产品检验报告以12315平台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于20201130日到位于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号的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对该公司经营场所生产环境、生产台账、库存货物及包装材料来源均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121日,被申请人通过执法系统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表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认为:一、生产许可证、检测证明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口,查看证件是监管履职手段,也是生产经营者履行义务的要求。投诉人仅仅以鼻子闻到所谓气味为由质疑安全性,否认查验证件的重要是不严肃的行为。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的范围及形式均符合执法的相关规定;二、该款产品的所有包装均从正规厂家购入,不存在生产包装的行为,所以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三、执法检查以现场事实及检测结果为标准,不以个人主观感受为标准;四、根据目前行业数据和该公司产品的大量实验,发热包在发热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极小,也未发现有危险和不良情况,检测报告也显示合格,若消费者认为,此发热包在发热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需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明材料和认证机构报告,认证机构资质等;五、该款产品的蔬菜包即申请人所诉的腌制类素菜,是四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有酱腌菜的类别名称,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问题,此句讲的是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与反馈内容搭不上边;反馈的另一条()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该公司提供的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均能有效证明我司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符合这一条的要求;七、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测报告等资料。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产品质量要求检测的,费用由举报人、被举报人协商,不应政府负担。如当事人认为该产品食品添加剂过量,应当出示检测结果,因为添加剂超范围超剂肉眼及感观无法判定,必须有科学依据;八、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生产记录该公司已向被申请人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国家总局要求一年一次即可,不需要每批次都有,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2020年的两次型式检验报告,均合格;九、全国12315平台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架设的,里面操作完全符合国家总局的规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系统内的操作全部都有记录,有据可查,并不存在违规行为。不立案审批等手续是齐全的,经负责人审批的。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消费者举报书及举报单位企业信息、案涉产品的购物清单等,证明其举报所涉内容。证据2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证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告知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内部审批情况。证据2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和流转信息时间表,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一事处置时间和告知内容。证据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一份、产品原料、辅料使用记录表一份、检验报告单(自热麻辣小火锅)、检验检测报告(铝系食品专用发热包60克)、检验报告(食品包装膜)、检测报告(蔬菜包)、检验检测报告(一次性发热餐盒)、检测报告(自热麻辣小火锅)、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的调查情况。证据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经审理查明202011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由全国12315平台流转的申请人举报。举报主要内容为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热小火锅产品,存在包装气味刺鼻、配菜包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包味道怪异、加热包有安全隐患等多项问题。申请人要求主管部门对此依法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后,于1130日对案涉企业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产品的生产记录和相关检测报告,查明举报产品系该企业生产,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12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系统,将相关检查情况及不立案的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作出了告知。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到被举报单位开展现场调查,调取了产品的生产记录,对于举报人反映可能存在问题的包装盒、配菜包、食品包、加热包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并调取了相关检验检测报告。通过调查,未发现被举报公司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之后,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相关调查情况和不予立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121日作出的对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举报不立案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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