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8895273B/2021-140671
单位审核公开
区府办
2021-09-28
主动公开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扎实开展宅基地审批等相关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金东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和监管等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充分开展调研认证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本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以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审批、管理。分别对基本原则;村庄规划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建设规划标准;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建房审批、管理;乡镇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
(一)明确了统一规划、集约用地、一户一宅、去旧建新、依法审批的基本原则。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组织方式、规划期限、创新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规范完善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申请条件和建房审批标准、建设规划标准、审批程序、管理职责等。
1.具体的人户核算、限额标准。
(1)人户计算。建房人口数认定,原则上按照户口簿内在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确定。
(2)限额标准。以一户一宅为原则,户内人均投影面积限额30平方米,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3)其他特殊对象的用地审批标准另行规定。
2.建设规划标准。
(1)农村住宅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执行。
(2)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实行联立式。
3.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1)户主申请;
(2)村级审核;
(3)乡镇审批。
4.村民建房管理。规定乡镇(街道)建房审批、管理必须做到申请踏勘、定点放样、开挖浇筑地基、竣工验收“四个到场”,对宅基地退出、宅基地资格权流转、闲置农房激活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5.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职责。
四、其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一年。
解读机关: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9-82191965
解读人: 姜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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