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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金东区财政局关于《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金市财工〔2011〕38号)、《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通知》(金市财工〔2018〕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836号),邮编321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43998437@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

    联系人:王楠      联系电话:0579-82171778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3日 


    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金市财工〔2011〕38号)、《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通知》(金市财工〔2018〕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简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区财政局(国资办)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区属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区属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与上交比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后,按30%的比例上交,粮食收储公司等政策性公司暂不收取;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全额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减免

    第七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区属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当向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区财政局进行复核。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上交。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减免:区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应当向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授权管理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的企业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同意的复核意见向下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向企业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区属企业依据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按比例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须在1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可分两次在2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在3个月内交清。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清算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上交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交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列入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区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各预算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区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区属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docx

    2.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docx

    3.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docx

    4.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docx

    5.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docx


    一、制定背景

    我区国有企业实体化化运作起步较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20年度开始编制,但尚未制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相关管理办法。市审计局在我区2020年度财政决算审计报告,提出“我区应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办法,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我局参考市本级与周边县市(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草拟了《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审议稿)》共7章19条。主要包括:总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与上交比例、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减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中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的定义、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国资办)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简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简称“区属企业”),在有一定利润等情况下,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与上缴比例

    区属企业利润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30%的比例上缴;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全额上缴;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

    (三)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及要求

    1.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2.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4.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四)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流程和时间

    1.收益上缴流程。预算单位在收到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后提出意见,预算单位根据复核意见向下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向企业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收益上缴时间。年度净利润,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股利、股息、清算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上交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交清。

    (五)区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列入区属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三、起草过程

    12月我局参考市本级与周边县市(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草拟本办法。12月23日,向各有关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意见对文件进行了重新整理。1月13-1月21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0条。

    起草部门:金东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2022年1月13日至1月21日,金东区财政局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就《金义新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审议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0条公众意见,0条部门单位意见。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