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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 执法信息
  • 信息索引号:

    330703000000/2022-14772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档案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0-21 16:48 信息来源: 金华金东区档案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行政检查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01-01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行政检查

对档案服务企业受托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01-01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 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 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 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 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 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 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3行政检查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行政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01-01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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