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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2-11-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2-11-22 10:13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件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金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综合减灾、防抗救相结合,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金东区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区指挥部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经信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根据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指导做好自然灾害预警、救助信息等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发生重大灾情时向市发改委报告并争取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应急监测,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生产供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震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震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科技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区资规分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会同区应急局审核、发布洪涝台旱灾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区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牵头制订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地震监测、灾情情报收集与评估;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区政府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间应急救援队和志愿者参加救灾行动。

区外办:负责国外及港澳特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全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暴雨、台风、干旱、高温、雷电、大雪、低温冷害、雨雪冰冻、大风、冰雹、雾、霾(灰霾)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需要,协调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各级人员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命令,组织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助能力。

区交警二大队: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指挥部同意,必要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资规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图信息数据和服务。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启动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属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小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将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职能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全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部门等上级单位。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职能部门上报,市应急管理职能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应急管理职能部门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74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 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区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I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指挥部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援助。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根据上级指令和乡镇(街道)政府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属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疗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资讯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资规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根据市级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指挥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资规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进入III级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状态。

5.3.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援助。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资规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区卫健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资规分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事件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当乡镇(街道)启动乡镇级I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区级IV级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区指挥部指挥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乡镇(街道)政府为生活困难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区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6.2.2 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各级商务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6.3.2 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区政府根据灾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 区资规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和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职能部门。市应急管理职能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级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同时,建立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区财政局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政府和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街道)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均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市、县级应急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充分利用省级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覆盖区、乡镇(街道)二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政府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区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健、科技、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建设。

7.7.2 组织开展对灾害信息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7.7.3 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干旱、高温、雷电、大雪、低温冷害、雨雪冰冻、大风、冰雹、雾、霾(灰霾)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7年发布的《金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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