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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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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2-11-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2-11-22 10:14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3.2  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应急指挥部

3.5  应急工作组

3.6  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7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4.2  预防机制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预案启动

5.4  现场救护和保护

5.5  扩大应急

5.6  结束应急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事故调查

6.4  恢复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培训

8.3  预案演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合理、高效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基层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基层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

(3)金华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3.1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协调区人民武装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金华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以上工贸事故时,区安委会转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组成,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指令。

3.2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区安委办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区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一般以上工贸事故时,区安委办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人民武装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区两级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金东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的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抢险救援牺牲人员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区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做好区本级处置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因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区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区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本预案中未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5 应急工作组

(1)灭火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大队和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金东公安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金东公安分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保障等。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6)气象监测组:由区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7)新闻舆论组:由区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金东公安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安委办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7 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8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我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机械加工、木制品加工、印染(纺织)等行业,主要风险因素为涉可燃爆粉尘作业、喷涂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液氨制冷、高温熔融金属等。我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生产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较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2  预防机制

乡镇(街道)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控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3  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

乡镇(街道)、区级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告区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区安委办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金东区范围内工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和金东区委、区政府。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乡镇(街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控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乡镇(街道)可制定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向省政府,金华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政府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安委会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领导、指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区安委办会同区应急办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协调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的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区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领导、指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区安委办会同区应急办协调省、国家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协调省、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的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金华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5.4  信息发布

区、镇或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伤亡人员已经找到,事故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区安委会终止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委办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必要时,区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健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金华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金东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级别报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区政府和区安委会。

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或安委办结合救援实际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报送区政府,抄送有关单位。

6.4  恢复重建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伤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镇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区、镇两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修订本预案。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与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东区工业企业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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