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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2-04-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2-04-12 14:50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华市金东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职责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3.5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到科学指挥、精准扑救。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金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1.1  区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

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金东公安分局副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金东移动公司、金东联通公司、金东电信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1.2  区森防指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向区政府汇报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3)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省森防指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4)拟订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5)处理其他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3.1.3  区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事项;

(2)负责本预案的制订完善;

(3)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指示;

(4)督促、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5)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6)作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7)处理其他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指导做好森林火灾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人武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区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把森林防灭火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组织转移和安置师生,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区科技局:牵头组织森林防灭火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区民政局:做好因灾生活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森林防灭火区级工作经费预算;督促各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因森林火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危房排查鉴定,指导制定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方案;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区交通局:根据区森防指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支持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的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指导各地完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布局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加强农业农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事发地指挥部请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

区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指导监督灾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区文旅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责任,督促指导地方和有关部门落实林区内文保单位火灾防治工作,开展防火宣传。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内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医疗机构无法满足实际医疗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受伤人员紧急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

区供电局:负责穿越林区的输配电线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检查;指导参与因输配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及周边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森防指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金东移动公司、金东联通公司、金东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修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区森防指成立前线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民兵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区森防指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由区森防指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组长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防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工作;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金东移动公司、金东联通公司、金东电信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区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挥,保障驻金部队与区森防指建立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金东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扑火力量为主,民兵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参与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1.跨乡镇(街道)调动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实施。

3.需要民兵部队参与扑火时,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主管、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视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区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发布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2)黄色预警发布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扑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橙色预警发布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视情发布禁火令。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红色预警发布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当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监测

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省森防指通报的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浙江省静止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分别于接报后40分钟(县反馈市)、60分钟(市反馈省)内反馈热点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测、地面巡护、无人机、高空瞭望以及巡护人员巡护,实施森林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火情。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区森防指办公室,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区森防指办公室接报后及时、准确、规范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市森防指办公室。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主体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区森防指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组织、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根据需要就近组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被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治条件。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或请求省应急管理厅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应急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协调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3)区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视情成立区森防指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2)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增派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跨区域支援,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4)根据需要协调人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人武部派联络员到区森防指办公室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5)根据区森防指办公室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区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协调区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9)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4)市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全要素运行,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区森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防指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区森防指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民兵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按照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应工作。

6.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金东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和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2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区级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火情早期处置队伍机具采购和防护保障,储备足够早期火情处置物资。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3 资金保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可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0月发布的《金华市金东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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