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乡镇街道 >> 孝顺镇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465468K/2022-144522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华市金东区统计局

  • 发文字号:

    金东统计〔2022〕3号

  • 发布日期:

    2022-06-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新区(金东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6-06 15:29 信息来源: 孝顺镇 访问次数: 字体:[ ]

政策图解>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 提升乡镇(街道)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 作用的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统计负责人,  在经济发展办公室下增挂"统计指导服务中心"牌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设置统计工作岗位。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 设,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 力强、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保证统计人员 的待遇,确保统计队伍的基本稳定。除源东乡外,原则上要求至 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分别负责农业、工业、投资、建筑业、名录库、贸易、服务业、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金义新区(金东区)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配强三级统计网格力量,配备相应的统计网格长、副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等人员。网格长、 网格指导员可由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兼任,副网格长由乡  镇(街道)另行配置工作人员或购买服务项目实现。区级统计部 门按照每个乡镇1名的标准(源东乡除外)增派遣网格指导员,下沉力量。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征得区统计局同意。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向区统计局备案。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 统计工作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坚 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学习统计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参加区级统计机构组织的统 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业务能力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或统计工作 岗位,下同)在统计业务上受区统计局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 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级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四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区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 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 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三)及时了解乡镇(街道)基本情况,监测辖区内经济社 会以及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动态,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用 于统计目的的行政管理记录,协调和畅通数据搜集渠道,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四)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完成辖区内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五)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统计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 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 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 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非法统计调查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区统计局报告。

第四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 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业务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 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调查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真 实性,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调查单位已确定的,在统计调查期间不得自行变动。调查单 位发生搬迁、新增、注销等情况,确需调整变动的,应当报经区统计局批准。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未能按时报送的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 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和查证。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 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及时核查和回复区统计局的查询, 确保基层单位独立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 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 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 对外提供和使用重要的统计数据,应当与区统计核定的统计数据 相一致,不得与区统计局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 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辖区基层单位依法设 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台账的制作应当以统计原始记录或基层报表为依据,不 得随意修改、销毁,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当 长期保存。磁介质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电子台账应当留档纸介质资料。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 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 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 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区统计局开展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 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区统计局报告。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 配合区统计局开展辖区内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助区统 计局做好对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记账户以及基层单位统计人 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地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区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统计工作的指导,积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创 造条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保证乡镇(街道)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统计网格体系,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统计 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逐步构建村组(社区)统计 岗,完善村组(社区)统计网络。

第二十条区统计局应当加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经费支持力度,特别是统计业务经费以及大型普查经费的 保障力度,督促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将统计调查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各项经费的落实, 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区统计局应当协调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提供和改善工作必需的办公条件,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 以信息化为重点的统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级与省、市、区统 计网络互联互通,确保统计资料网上传输报送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统计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三)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 作的基本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范,细化规范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