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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2-08-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要负责人解读】《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8-01 16:00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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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赋能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及参考其他县(市、区)做法,对《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

相比《金华市金东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相关内容得到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主要包括:

(一)原《办法》第一条总体要求第(一)(三)款

第(一)款原文为: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是金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励,主要授予金东区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第(三)款原文为: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的组织不超过3家。

修订为:(一)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其中“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同时设立“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创新奖”)。

(二)“质量奖”授奖对象为金东区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三)“质量管理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管理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五)每年评审一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质量管理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现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四)款,第(四)款改为第(六)款,内容不变。

(二)原《办法》第三条申报条件第(一)(三)款

原文为:(一)在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二、三产业组织,均可申报“质量奖”。

修订为:(一)在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二、三产业组织,均可申报“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

原文为:申报前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质量奖”评审对象: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2.存在诚信缺失行为,征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的;

3.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修订为:截止申报通告发布日前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对象: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存在诚信缺失行为,征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的;

3.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4.发生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负有责任的。

增加第(四)款:对征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三)原《办法》第四条评审标准第(二)款

原文为: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获得“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修订为: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获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其中获得“质量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10分。

(四)原《办法》第五条评审程序第(三)(四)款

第(三)款原文为:材料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不超过4家。

修订为:材料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不超过8家。

第(四)款原文为:综合评价。评审办对书面材料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报评委会。
    修订为:综合评价。评审办对书面材料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审议候选名单报评委会。

(五)原《办法》第六条表彰奖励

原文为:(一)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奖金每家5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二)荣获中国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按市对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奖励;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区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修订为:(一)对获得“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分别给予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并颁发奖牌和证书。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后再次申报获“质量奖”的,区政府给予4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二)荣获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按市级有关政策以及市对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奖励;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资金;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后再次申报获“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区人民政府给予70万元奖励。

增加第(三)款:同一组织或下属子公司多次获得同一奖项,不占名额,不重复兑现奖励资金。

(六)、原《办法》第七条监督与管理第(二)(三)(四)款

原文为:(二)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称号的,由评审办报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三)获得“质量奖”的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和推动者。

(四)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质量奖”荣誉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修订为:(二)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称号的,由评审办报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告。

(三)获得“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和推动者。
  (四)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荣誉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9-82177800

解读人:熊 健(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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