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2-147100
金东区司法局
2022-09-20
主动公开
申请人:胡某鹏,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村。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住所地金华市李渔东路1996号。
法定代表人:朱茂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东(某)不调告【2021】00002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复议申请,经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12月31日本机关就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各方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金公东(某)不调告[2021]00002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故意毁坏财物及被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2021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原在没有经过申请人和村委同意下,擅自闯入申请人家院子并拿工具肆意损坏掉申请人家院子里的一排树木,具体损毁树木及价值:一棵大叶榔(价值:人民币2万元左右)、一棵香樟树(价值:人民币1400元左右)、三棵栾树(每棵价值:人民币1600元,共计4800元左右)。犯罪嫌疑人朱某原故意毁坏的行为致使该批被损坏树木的冠幅受到严重毁坏,价值受到极大的贬损且有可能直接造成该批树木无法继续存活;进而导致原本已预定购买该批树木的买家见此现状已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笔树木。犯罪嫌疑人朱某原故意毁坏申请人所有的树木的行为已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巨大的精神压力。鉴于上述客观事实,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同日向某派出所报案,寻求公力救济,但某派出所在并未对具体案情调查了解,也未对损毁树木评估,是否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整案件标准,就拒绝立案调查并让申请人自行前往某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起初犯罪嫌疑人朱某原家答应会赔礼道歉并赔偿,只当时想让申请人家提出的财物损失费稍微再少一点。在诸多领导的劝说下,申请人与家人沟通商量后并准备让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报案后三个月,于2021年10月11日才作出的金公东(某)不调告[2021]00002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朱某原擅自闯入申请人家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嫌疑人朱某原在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后毁坏申请人财物的行为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注:财物具体表现为:树木,该批树木的直接损失达到接近三万元)。犯罪嫌疑人朱某原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申请人却企图通过某镇人民政府将刑事案件变为民事冲突的路径解决,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处理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东(某)不调告【2021】00002号),拟证明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证据2、涉案现场照片9张,拟证明朱某原损毁树木事实。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7月5日18时48分,某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前往金东区某村处置,经现场了解,系池某行发现汤某凤家种植的树木枝条被砍而报警。进一步了解后,系某村朱某原对自己新建房墙体粉刷时,认为隔壁邻居汤某凤家种植的树木枝条越过朱某原家的围墙,影响墙体粉刷。经某村治保主任吴某红协调,征得汤某凤同意后,朱某原对树枝进行了修剪。因该报警内容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管辖范围,民警口头告知当事人通过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此后,为化解矛盾,某派出所配合属地乡镇、司法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汤某凤儿子胡某鹏作为代表与朱某原参加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21年10月11日,因胡某鹏对公安机关告知内容有异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其开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朱某原修剪汤某凤院内树枝之前,已通过村干部协调并征得汤某凤的许可,后汤某凤认为朱某原对树枝修剪过多影响销售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民警在现场警情处置中查明相关情况后,已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口头告知当事人该警情系民间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管辖范围。2021年10月11日,因胡某鹏对公安机关告知内容有异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胡某鹏开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进行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申请人如认为财物受到损失的,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终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朱某原修剪汤某凤家树枝一事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胡某鹏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出警单,拟证明处警情况。证据2、朱某原、胡某如、吴某红、汤某凤的询问笔录,拟证明该报警系纠纷,不属于案件。证据3、人民调解记录,拟证明政府部门对纠纷的调处情况。
经审理查明:某村朱某原对自己新建房墙体粉刷前,认为隔壁邻居汤某凤家种植的树木枝条越过朱某原家的围墙,影响墙体粉刷,遂通过本村治保主任与汤某凤进行沟通,在征得同意后,朱某原对相关树木进行修剪,汤某凤家的租客池某行发现后于2021年7月5日18时48分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过了解,认为该报警内容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管辖范围,遂口头告知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因申请人胡某鹏对告知内容有异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其开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朱某原修剪树木的行为是在本村治保主任吴某红与汤某凤联系协调后实施的,汤某凤在笔录中也说到“超过影响到朱某原家新房子粉刷的枝条修剪掉是可以的”,朱某原的修剪行为实施时间处于新房外墙粉刷喷砂尚未完成阶段,因此该修剪行为系征得对方同意后在合理期间内实施的。从本案双方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朱某原修剪树木超过了合理范围,正如汤某凤在笔录中说的“对方把枝桠修的太多了”,因此朱某原过度修剪树木造成申请人家庭经济损失的行为,系民事侵权行为,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本案中,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过了解,认为该报警内容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管辖范围,遂口头告知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在申请人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已经履行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有关的口头告知、书面告知职责。
另外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故意毁坏财物及被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立案调查”并非本机关的职责,故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二、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