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进新区 >> 招商引资 >> 招商政策
  • 信息索引号: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10-18 16:24 信息来源: 区投资促进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1日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补对象

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  奖补内容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金融类项目(含QFLP基金项目)、房地产类项目(含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不享受财政资金相关政策。

(三)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项目:经认定后,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件的外资项目,就高选择奖补金额,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所有奖补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奖补金额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以美元计)作为计算依据,根据项目每笔外资到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以人民币形式使用外资的,根据商务部纳统金额(以人民币计)计算奖补金额,不再进行汇率换算。

(五)奖补项目应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包括就业、税收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没有实质性贡献或所作贡献与其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不匹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奖补。

第五条  认定依据

企业填报相关数据时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工作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一)外资总投资: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的投资总额为准。

(二)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已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统计的实际使用外资额,如到资时间与商务部纳统时间不在同一年度,以商务部纳统时间为准。

(三)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不可跨年度累加)的第一年开始享受政策,该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后续每年实际使用外资额纳入商务部统计,即可享受政策,累计到上限额为止。

(四)先进制造业项目:由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认定。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中的行业信息填报不准确,但已纳入全国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省级制造业重大项目清单、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清单、省市县长项目清单(纳入上述四项清单中的一项即可)的制造业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通过后,可认定为先进制造业项目。

(五)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中的高技术服务业目录为准)。

(六)新设项目:指在浙江省登记设立(含省外迁入、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利用外资投资的项目。新设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须纳入商务部统计。外资到资时间与商务部纳统时间不一致的,以商务部纳统时间为准。

(七)增资项目:指在浙江省登记设立(含省外迁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增加注册资本金用于实施技改等项目。增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须纳入商务部统计。增资时间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利润再投资所涉及的外资纳入商务部统计时间为准。

(八)世界500强企业:申请企业入围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目录(如2024年认定标准为2022、2023、2024年入围过的企业),或申请企业持股超过30%的股东曾入围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目录。

(九)区域总部: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江设立(含省外迁入)登记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浙江境内,在浙江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 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区域总部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认定。

(十)功能性机构: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科技研发、资金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浙江省内,在我省持续经营1年以上。独立法人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非独立法人申报企业财务需独立核算且申报企业母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

2.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 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功能性机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表1);

(二)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证明材料、企业股权架构图(需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

(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第七条 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奖补政策申报通知;

(二)各县(市、区)外资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汇总上报各市外资主管部门,由各市外资主管部门向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跨境资金流入确权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对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外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经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填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2),连同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商务厅。复核可采取实地走访、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就业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虽有实际利用外资,但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无实质性贡献或所做贡献与投资、与其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不匹配的项目,不得享受奖补。审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核查、实地探勘项目等,各申报单位应给予配合。审核通过后,由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联审并出具审定意见;

(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享受政策奖补的企业名单,并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并下达补助资金的50%专项用于政策兑现。

(七)项目到资一年后,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无撤资或转内资且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的,省财政厅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和保障机制

(一)企业收到政策奖补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政策有效期内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项目绩效评价,重点就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就业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行评价。已享受政策奖补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相关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在当地纳税、缴纳社保等情况出现异常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实地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操纵数据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报告上级外资主管部门,追回已兑付的奖补资金。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联合政府部门造假统计数据等行为,收回奖补资金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各级外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外资目标是高质量发展外资的努力方向,各地不得以完成年度外资目标为理由弄虚作假、采取非正常手段操纵统计数据。

(五)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各地兑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不及时兑付等行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实施期限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奖补政策有效期为2023-2025三年。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