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09132745/2023-155859
单位审核公开
区科技局
金东科〔2023〕18号
2023-12-07
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金义新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9日
金义新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中介机构规范运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金义新区《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18条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机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申报辅导等业务。
第三条 鼓励中介机构到区科技局进行备案。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申报辅导及材料编写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
(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从事材料申报人员不少于3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备案有效期为1年。中介机构通过申请进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金义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或租赁)、单位资质证明;
(六)机构人员名册(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资格证书复印件)、人员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或签订劳动合同;
(七)中介机构在金义新区服务的项目清单及合同复印件(近三年);
(八)收费标准;
(九)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完税证明;
(十)中介机构工作业绩及获得的有关荣誉或评价。
第六条 集中备案后,区科技局对中介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初审通过中介机构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区科技部门管理,加强服务意识,要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下一年度备案,并将以下行为进行公示:
(一)中介机构更名、注册地更换、法人更换、经营业务变化、经营状况变动(如关闭、并购、重组等)等情况1个月内未及时向区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的。
(二)中介机构与企业签约后,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企业提出投诉,一经核实的;
(三)实际收费与备案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四)当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率低于80%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指导企业报送相关数据、报表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
(七)在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服从区科技部门管理的。
第九条 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中介机构,区科技局将依法协助企业追回资金,在取消备案资格的基础上,对构成违法犯罪情节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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