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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307522110T/2023-150609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3-03-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要负责人解读】《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3-03 17:00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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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明确了“首违不罚”、主观不知情不予处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等规定,更加凸显行政执法的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受新冠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遭受重创,上级各部门纷纷出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一系列政策。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广实施。为更为有效推行上述文件,充分体现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理念,金东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区实际配套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市监法〔2022〕4号)等相关规定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对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形作了规定。

(二)规定了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在立案核查阶段、立案后调查阶段发现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实施要求。第十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程序要求。

(三)规定了部分特定类案件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处理要求。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食品领域免于处罚的适用要求、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产品质量领域减轻处罚的适用要求。

(四)制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张清单。指导意见以附件形式规定了二十四项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和十四项减轻处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情形、处罚基准。    

四、其他
      解读机关: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9-82178810

解读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党委书记、局长 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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