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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8895273B/2023-151577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3〕37号

  • 发布日期:

    2023-06-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0-2023-0003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3-06-02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07 16:35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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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金东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金华市金东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由省政府发行、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二)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发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活动和事项。

(三)专项债券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管理按照《金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支付债务利息;不得用于中央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等建设,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

(五)专项债券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二、部门职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统筹组织本辖区内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储备、论证评估及审核等工作;组织梳理明确本级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负责专项债券项目的立项等环节批复;牵头组织做好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进度的监测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债券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财务评价报告审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等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负责债券项目遴选发行工作,将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负责统一管理专项债券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等工作。

(三)资规部门负责及时办理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等相关事项,出具符合用地规划的说明等工作。

(四)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债券项目申报资料(实施方案和财务评价报告等)初审、债券需求审核;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单位资金使用、项目建设、项目收益收缴、项目建设运营、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债券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债券项目储备;负责如实编制和报送债券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债券项目的进度推进、债券资金合规使用、项目收益归集上缴、项目建设运营、项目资产具体管理、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债务管理系统数据上报等工作。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应对,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六)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专项债项目推进和管理相关工作。

三、债券项目储备和申报管理

(一)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需求,对照专项债券的投放领域,分析项目性质、预期收益情况、收益覆盖本息情况等,结合土地等要素保障情况,常态化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并按省市区具体要求及时完成各轮项目申报工作。项目业主单位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项目实施方案(含事前绩效评估),应重点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绩效目标合理性;其它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有编制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章节)。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选址意见书(未出具的需提供区资规分局符合用地规划的说明)。

6.项目财务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材料,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测算。

7.项目法律意见书。项目单位应配合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对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的合理性、项目收支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区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前置手续的真实性、合规性,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专项债券支持要求,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进行审核把关;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中财政资金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并及时更新债券项目动态储备库,对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组织责任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国家、省、市重大决策或重大战略、各要素保障充分以及对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优先考虑,汇总形成项目储备库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在各自系统中上报。

(四)发行项目必须在上级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库中选择。优先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未开工项目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在省财政厅分配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从年度发行储备项目库中遴选发行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代为发行。

四、债券使用管理

(一)债券发行后,区财政局在收到债券资金后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单位(含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下同)需在债券发行当年将债券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上级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二)为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的全流程、穿透式监测,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挪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单位应先在银行开立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债券资金专户),用于专项债券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拨,并将开户信息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一个项目单位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项债券,应分别设立债券资金专户,债券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三)债券资金开户银行应在商业银行中选取,结合对驻区金融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评,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政府招投标程序确定,并报区财政局(区国资运营发展中心)备案。

(四)区财政局指导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债券资金专户的设立工作,并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专项债券资金不得超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不得通过设立第三方资金账户“以拨代支”提高支出进度、不得通过补签补充协议预付专项债券资金提高支出进度、不得违规改变专项债券用途及移用挪用债券资金等。

(六)项目单位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债券项目情况,监督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对支出进度慢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债券资金使用。区政府督查室和区财政局视专项债券使用情况通报专项债券支出进度等情况。

(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一般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1.对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2.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3.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发现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确需调整的;

4.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五、项目收益及资产管理

(一)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债券项目资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归政府所有。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强化运营成本控制,确保项目顺利建成投运、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及时归集项目收益,并足额上缴区财政,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收益来源包含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严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确保专项债券足额还本付息前,将项目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二)区财政局根据债券还本付息要求,将项目单位上缴的项目收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建设期的债券利息由区财政局统筹政府性基金支付,待项目收益实现后从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中扣回。

(三)对组合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归集至银行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四)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按既定方案归集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区财政局可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从相对应的专项债券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等措施偿债。

(五)对组合融资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不得将企业债务风险转为政府债务风险。

(六)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对以政府直接投资方式实施的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按规定进行债券项目资产登记和统计,不得将债券项目资产与单位自有资产混同。

(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做好项目资产登记、入账核算、统计报告和动态监控工作。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债券项目对应资产注入企业或者用于为其他融资提供担保或抵押。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资产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应做好债务、资产等移交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预决算管理和信息公开

(一)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以及专项收入等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情况,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等情况,并将其按年度纳入预算管理。

(二)预算年度终了,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情况。

(三)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区财政局执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提供相关公开信息,做好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工作。


七、绩效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事前绩效预估,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二)发改、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债券监督管理,按照单位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项目套取或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债券资金用途、违规拨付使用债券资金、未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资产、未履行本息及费用偿还责任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金区政〔2023〕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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