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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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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3-08-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金金政复字第117号

发布时间: 2023-08-21 09:4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某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

法定代表人:王某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熊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金东市监罚字〔2022〕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过重。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作,存在工程竣工后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247.04元、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已认识到上述行为的错误性,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认错悔过态度诚恳,上述处罚过重。申请人今后也将加强监管,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学法、主动守法,依法依规开展生产活动。

2、申请人系初次违法,且此次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也已及时改正,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申请人此次的轻微违法可以免于处罚。

3、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在能力范围内,为国家的就业、税收贡献自身的绵薄力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依法依规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受近年疫情常态化的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陷入“寒冬”,申请人也不可避免的受到重创,此次处罚更是加剧了申请人的经营困难。

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申请人资格。

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存在被复议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依法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路某号的金华市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作,工程竣工后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9日,对申请人在金华市某医院医养大健康综合体(金华市某医院迁建项目)医用净化工程项目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作,工程竣工后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一款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经营,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1247.04元,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工程类建设施工,含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许可项目建筑施工。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中标承建金华市某医院医养大健康综合体(金华市某医院迁建项目)医用净化工程项目。该项目需要设计安装消毒供应系统,管道从金华市某医院四号楼楼顶的蒸汽发生器机房通往四号楼四楼的消毒供应使用科室。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显示该段管道标示“ZQDN100”(ZQ是蒸汽的缩写,表示管道内的介质是蒸汽,DN100表示管道直径100mm),主管道直径测量数值为105mm,压力表显示工作压力为0.7MP,四楼的消毒供应科工作间的分支管道直径测量数值为89mm,压力表压力显示为0.36MP,管道内介质为蒸汽,温度160℃。申请人应当清楚金华市某医院医养大健康综合体(金华市某医院迁建项目)医用净化工程项目属于压力管道的特种设备的范畴。其项目应按照特种设备要求施工,竣工后应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项目管道涉及的介质是蒸汽,温度160℃,压力表显示工作压力为0.7MP,在金华市某医院此类大型公众场所更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安全。而申请人在该项目承建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作,工程竣工后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于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对申请人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市监法〔2019〕24号)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67项)范畴。综上所述,对申请人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上也是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综合因素,鉴于申请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申请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现场笔录》复印件,拟证明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承建的金华市某医院内4号楼4楼的消毒供应科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2、胡某华《询问笔录》复印件,拟证明2022年6月7日对金华市某医院供应科护士长胡某华就压力管道使用情况进行询问。

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7张,拟证明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承建的金华市某医院内4号楼4楼的消毒供应科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4、朱某坤《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22日委托代理人朱某坤询问笔录。

证据5、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王某伟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6、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报告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承建金华市某医院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证据7、毛某善资质证书复印件,拟证明施工人员毛某善有特种设备施工资质。

证据8、毛某善浙江省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拟证明毛某善为当事人的员工。

证据9、当事人出具的《金华市某医院中心供应室蒸汽管道费用清单》及《情况说明》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承建该段管道的施工费用以及无法证明该段压力管道已经缴税。

证据10、《屋面蒸汽主管平面图》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安装该段压力管道的参数情况。

证据11、《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证据12、《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证据1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证据14、《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拟证明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承建的金华市某医院内4号楼4楼的消毒供应科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证据15、《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拟证明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证据16、《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复印件,拟证明案件审核情况。

证据17、《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复印件,拟证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情况。

证据18、《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拟证明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情况。

证据19、《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复印件,拟证明因办案需要,需延长办案期限。

证据2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复印件,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情况。

证据2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金华市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作,工程竣工后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因办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经营、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1247.04元、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金华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于2023年1月6日作出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认定涉案蒸汽管道工程“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首违不罚”?“首违不罚”指的是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涉案蒸汽管道工程于2023年1月6日才通过监督检验,而被申请人是2022年10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要件。另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市监法〔2019〕24号),明确我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67项清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市监法〔2022〕4号),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8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18项清单,上述清单里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不罚。

考虑到申请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因素,被申请人在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自由裁量中,作出的5万元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另外,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也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的金东市监罚字〔2022〕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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