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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764778857/2024-156946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金区安委〔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4-02-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6 09:10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

《金华市金东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金华市金东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省、市、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宁可抓重、不可抓漏”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推动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督促落实。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审核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指导督促下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在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九)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起草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制订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二)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指导督促下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及机构资质审批管理;

(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统筹协调、部署指导、督察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确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巡查、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

(五)完成省、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安委办负责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区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查;

(四)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监督考核和通报指标执行情况;

(五)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巡查、约谈、挂牌督办等工作;

(七)完成省、市安委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区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区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业务的优秀干部;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职责:

(一)负责新闻出版、电影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等宣传报道,进行舆论监督;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四)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履行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

(五)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舆情的监测预警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民族宗教事务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四)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协调指导做好各类宗教活动重大庆典活动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宗教场所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委政法委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金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三)指导督促全区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区总工会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活动;

(三)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指导各级工会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系统内评选评优工作的考核指标;

(六)代表劳动者参与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团区委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动员企业团组织发动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做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工作;

(五)负责由团区委主管的校外教育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妇联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指导乡镇(街道)常态化开展来料加工安全生产宣传、检查工作;

(二)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区供销社职责:

(一)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对本系统物资储备、再生资源回收的安全监管;

(三)督促、指导本系统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政府专项规划;

(二)负责能源、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负责区级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五)组织制定完善化工产业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牵头组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等高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前联合审查;

(六)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防护等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区经信局职责:

(一)负责小微企业园设置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指导小微企业园制定入园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予以淘汰清退;

(三)实施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指导督促小微企业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园区安全统一协调、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园区“四无”企业的检查和处置;

(五)引导鼓励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管控水平,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加大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力度,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涉爆粉尘等工业企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场所和工艺的改造,提高安全管控水平。

第二十条  区教体局职责:

(一)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应由教体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校园危化品、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四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经营轮滑、滑冰、射击、滑翔伞、热气球(不含系留式气球)、帆船(板)、皮划艇等体育类项目、户外拓展、丛林飞越、漂流、桨板、摩托艇、电动冲浪板、飞拉达旅游休闲新业态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指导督促本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金东公安分局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安全管理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枪支(弹药)、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公安管辖的行政、治安案件;

(四)负责全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职责:

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提供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职责:

(一)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区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乡镇(街道)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区级财政保障范围;

(四)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七)参与或组织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督查;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区人社局职责:

(一)指导各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学习培训(含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奖励;

(三)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支持;

(四)加强对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加大工伤预防工作力度;

(五)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区住建局职责:

(一)承担区城市运行和建设施工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依法对全区范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另有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

(六)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的城市动(植)物园及玻璃桥、玻璃索桥、玻璃栈道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业自建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燃气设施辨识和登记,负责工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及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查处;

(八)负责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九)负责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区建筑施工、城市运行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公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二环外道路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二环外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和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二环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市局做好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参与校车行驶线路审核管理有关工作;

(三)负责二环外驾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全区公路、地方铁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县道及以上公路设施、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其安全运行;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所管辖范围的公路设施维护及安全运行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

(六)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

(七)按响应级别参与全区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库大坝、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大中型灌区、引供水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水库调蓄泄洪和水库、河道水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景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库区范围内水利部门组织的水上活动及所属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库区范围内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农业(畜牧业)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农业机械和农药、兽药经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休闲观光农业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负责动物防疫,做好动物骑行(包括马、牛、骆驼等)类项目的审查、监管指导工作;指导督促住宿型、餐饮型和休闲农(山、渔)庄型等农(渔)家乐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规划、基础建设、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六)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文旅局职责:

(一)承担区文旅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景区内游乐设施、旅游车船、拓展训练等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星级饭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牵头负责旅游新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安全预评估,指导落实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等级民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应由文旅部门审核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及其组织的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区住建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卫健局职责:

(一)负责卫健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及危化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应由卫健部门审批或备案并主管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医疗美容机构、托育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医疗紧急处置、救护及防疫处理工作,指导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第三十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一)负责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军事运输供应站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区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负责指导监督工矿、危化、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五)指导、监督、组织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制订全区性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七)负责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八)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九)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十)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亡人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承担区市场商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非法改装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负责对燃气及化学燃料灶具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做好相关标准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制修订工作;

(七)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委托检验等工作;

(八)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已划转给乡镇(街道)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做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办理工作,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负责指导、考核乡镇(街道)违章建筑物拆除工作;

(三)负责辖区室外无照商贩、违法占道经营、侵占人行道行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案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

(五)负责所属单位及组织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商务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商贸(含电商)、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拍卖、会展、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邮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邮政业(含快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执行邮政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邮政行业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区大数据中心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电子政务项目的联审工作;

(二)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数据归集共享通道和技术支撑服务。

第四十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责:

(一)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负责直管的区直机关办公用房、出租房、车辆等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融媒体中心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二条  金义新区发展集团职责:

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城投集团职责:

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交投集团职责:

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社发集团职责:

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东城范围建设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东城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城市建设管理与运行的安全生产。负责东城范围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东城范围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东城范围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东城范围地下管线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区资规分局职责:

(一)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踏勘工作;

(二)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联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牵头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对有治理修复义务主体的废弃矿山的治理责任履行,指导监督对无主废弃矿山的治理修复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六)对本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七)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落实有关部门划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周边土地安全控制线,并在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批等环节严格把控;

(八)负责违反城乡规划建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指导督促危废处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三)指导、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环保设施基本情况;在环评批复中提醒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对企业重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承担区消防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实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

(三)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区交警大队职责:

(一)承担区道路交通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

(三)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管理;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查处;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区供电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保证供电安全;

(三)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协助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五)做好全区范围内所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区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负责雷电灾害调查和防雷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防雷检测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

第五十三条  金东移动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五十四条  金东区电信局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五十五条  金东联通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五十六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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