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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03-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金东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20 10:39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金东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公示如下:

一、抽查产品

2024年度金东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共安排269批次,其中生产领域43种产品203批次,流通领域21种产品62批次。

二、抽查工作

(一)承检机构

抽样及检验工作由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受委托承担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抽样机构)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二)抽查要求

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相关判定标准依据各类产品监督抽查评价规则或实施细则。

抽样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样生产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任务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告知被抽样生产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被抽样生产者不在抽查范围中;

2.产品不在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不用于销售或只用于出口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4.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已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自抽样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抽样机构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样品无效;被抽样生产者有权拒绝违反上述要求的抽样行为。涉及出口、不用于销售、非合格待销或已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生产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上报金华市局。

(三)抽查计划批次

1.承检批次应当严格按计划安排的批次数执行;

2.抽样单位发现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已由其他抽样单位完成抽样的,应终止抽样,并将情况报送我局;


3.不能抽到计划内企业样品的,抽样单位要提供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在征得我局书面同意且不突破计划总批次的前提下,允许抽检计划外企业的同种(类)产品。

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查批次相关费用不予拨付,并通报批评。

(四)经费拨付

1.买样费拨付

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购买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者被抽样生产者近期销售价格为准。购买样品时,应当保留被抽样生产者提供的销售发票或收据等凭证。

样品购买费用先由抽样机构进行支付,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由我局拨付样品购买费用。

2.检验费拨付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工作费用由我局予以保障,承检机构不得向被抽查主体收取检验费用。在检验工作完成后,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拨付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拨付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也可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被抽查企业名单通过“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网络版)”随机产生(详见附件2)。

1.发现承检机构未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未经我局同意,委托其他单位抽样的或转包分包检验任务的,将视情节削减相应监督抽查计划直至取消监督抽查承检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2.规范管理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保存证据。

3.各承检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抽样、检验、数据录入、结果寄送等工作,并将抽样工作小结、监督检验结果材料(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信息以及企业抽查汇总表、检测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报送我局。

4.被抽样生产者执行企业标准且采取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抽样单填写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数据录入软件时,应在“检验产品”表格中的“备注”栏注明“企标自我声明”,并在抽样情况汇总表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

(二)承检机构在执行计划前应当确认相关产品评价规则的有效性,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三)抽样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科学制定抽样计划,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抽样人员自身安全;承检机构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样生产者通风报信。


2024年金东区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ar

2024年金东区生产领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ar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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