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12
区司法局
2025-03-19
主动公开
申请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年1月9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12年12月18日与某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公司A座地面三层B区320号商铺,因相信出卖人的宣传承诺:“政府重点培育的成熟市场、政策的扶持可以为投资提供更安全的避风港、省市政府重点发展的市场,影响力遍及浙中、15年市场运营成功之道坐享熟铺收益、即买即租、统一经营13年,6%-10%年回报以现金支付,期满市场120%无条件回购”等。同日,与其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所购商铺委托代管13年。
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实际购买的商铺为分割拆零的虚拟式产权商铺,与出卖人的宣传、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所购商铺至今未达《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同时也未按照《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收益。
因此,申请人对所购商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了解所购商铺涉及被申请人行政许可或审批等情况的合法性,于2023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涉及某公司项目的8项政府信息:“1.开发商与监控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2.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4.住建部门对预售款的支取监督管理情况文件、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文件(包括不限于: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及附件、同意拨付通知书、不同意拨付通知书、项目施工计划、建设工程预算书、分幢造价表、预售款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承诺书、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5.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证明、施工单位用款申请);6.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用款计划书及修订记录);7.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8.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通知书、商品房预售价格承诺书、商品房成本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及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建设项目批文;3、规划平面图;4、土地出让(转让)合同;5、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6、有资质机构预测定的面积表;7、房屋交付标准等)”。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审查,某公司建设项目系2007年建设项目,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了解获取上述信息或者金华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18号4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是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内可获取或保存的相关信息,应按申请予以公开。
第一、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同时,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时,除提供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外,还须提供:(一)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二)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取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并在市区银行开立预售款的专户,接受市建设局对其使用的监督,确保预售款项目的合理使用。”
第1、2、4-6项申请内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资料”属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内可获取或保存的相关信息。
第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3项申请内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属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内可获取或保存的相关信息。
第三,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8项申请内容“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及前置文件”属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内可获取或保存的相关信息。
其次,根据被申请人的法定机构职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除市直属开发项目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及房地产秩序的监督检查。”由此可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掌握上述信息且依法应予公开案涉申请内容。被申请人针对上述申请信息告知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了解获取上述信息或者金华市城建档案馆查询,但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告知上述信息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义新区(金东区)分局、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推诿不进行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被申请人答复时未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答复理由不恰当,且与事实严重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内容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存在明显不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商铺买卖合同》,拟证明申请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商铺。
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
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
证据5、网页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的机构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召集科室人员进行相关资料的仔细查询,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有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复印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是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内可获取或保存的相关信息,应按申请予以公开”理由不能成立。某公司为2007年建设项目,申请人援引的现行法律没有溯及力;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机构职能照片为被申请人现行的职能,随着机构职能更新变动,不能代表被申请人2007年的职能;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以职能有无予以推定,而应看有无制作或保管,被申请人根据查询,未查到相关材料。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信息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建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公开材料,拟证明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作出书面回复及公开材料内容。
证据2、邮寄信件,拟证明被申请人已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某公司项目的8项政府信息:“1.开发商与监控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2.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4.住建部门对预售款的支取监督管理情况文件、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文件(包括不限于: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及附件、同意拨付通知书、不同意拨付通知书、项目施工计划、建设工程预算书、分幢造价表、预售款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承诺书、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5.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证明、施工单位用款申请);6.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用款计划书及修订记录);7.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8.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通知书、商品房预售价格承诺书、商品房成本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及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建设项目批文;3、规划平面图;4、土地出让(转让)合同;5、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6、有资质机构预测定的面积表;7、房屋交付标准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所申请公开的‘金东区建筑行业人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及管理协议书、人工工资保证金进账单’的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金东区建筑行业人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及管理协议书、人工工资保证金进账单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审查,某公司建设项目系2007年建设项目,您所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了解获取上述信息或者金华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18号4楼。”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某公司建设项目系2007年的建设项目且位于金东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亦多涉及被申请人的职能。对于不存在即未制作的或者未获取过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应举证证明其对相关政府信息尽到合理、充分地查找、检索义务。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未能尽到查找、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制作)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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