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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5-03-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4〕7号

发布时间: 2025-03-19 10:04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复议申请,于1月9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金华市某智创园与物业违反规划把园区正门上方的架空层,构建成厂房,并出售(以长租代售)给他人使用,这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依据园区规划图纸,通过邮寄挂号信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提出了要求查处的行政履职申请。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在2023年6月30日收悉,于2023年7月10日对此履职申请做出了回复,确认了连廊是架空层,并告知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查处权、行政强制权赋权了被申请人,并将此相关情况已经函告了被申请人。

2023年8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要求查处的行政履职申请。2023年8月6日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信件,截止到2023年12月18日,一直未见架空层复原,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已经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告,在2023年8月又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履职信,但是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行政处理,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确认及纠正行政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并给申请人一个书面答复。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金华市某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

证据2、2023年6月28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寄送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及2023年6月28日的挂号信收悉及挂号信寄件码照片,拟证明申请人曾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提出要求查处履职申请。

证据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职答复书,拟证明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答复情况。

证据4、规划图纸,拟证明相关违法建设情况。

证据5、园区大门架空层与封闭后照片,拟证明违法建设情况。

证据6、《依法履职申请》、挂号信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于8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依法履职申请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二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已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向被执行人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整改。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向金华市某智创园某公司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

证据2、《接谈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通知金华市某智创园某公司接受调查。

证据3、《关于审定构筑物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复函》,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的相关复函。

证据4、现场约谈照片,拟证明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金华市某智创园内金华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认为园区正门上方的架空层连廊为违法建筑,于2023年6月28日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提出了要求查处的行政履职申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告知回复,认为该连廊为架空结构,并告知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已赋权给了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2023年8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要求查处的行政履职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及金区政告〔2022〕2号《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多湖街道等11个街道行使的通告》,被申请人有权查处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现场照片、相关规划图纸及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的复函,可以认定金华市某智创园园区正门上方二层的架空层连廊系违章建筑,被申请人未及时立案,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没有依法履行查处违章建筑法定职责的问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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