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14
区司法局
2025-03-19
主动公开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1月8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1、涉案产品名称为“绿豆饼”,且“绿豆饼”三个字极其醒目,又配有显著的绿豆图形,故此属于名称和图形均指向“绿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之规定,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表现,均可理解为对某事物的强调。本案产品“名称”“图形”等均指向绿豆,故此,应依法认定为对绿豆的强调。《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思路,对于有价值、有特性的认定,应客观综合认定,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显然无法举证证明涉案产品配料里面的“绿豆”营养价值或者市场价格低于其他成分,故被申请人称“且未强调绿豆的价值及特性”系对“有价值、有特性”的误解
。2、未依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依法行政,本案案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0号一致,但不依照最高法观点进行行政执法,不排除其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利害关系,成为黑心商家保护伞的可能,其思路与该指导性案例相悖,违背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思想,应依法纠正。3、被申请人懒政、行政不作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但被申请人草草案结事了,已经严重与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作出的“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相违背。4、被申请人没有树立好“一盘棋”思想,没有大局观念,行政不作为。涉案产品属于食品,涉案产品违法类型系食品安全违法,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明显与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背道而驰,被申请人未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以上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便草草结案了事,不排除其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帮助第三人违规操作,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综上,现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投诉举报信》,拟证明向被申请人举报的情况。
证据3、账单详情及超市小票,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证据4、涉案产品图片,拟证明产品外包装情况。
证据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证据6、指导案例60号,拟证明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号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投诉举报人在2023年11月20日在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欧麦郎绿豆饼1份,单价4元。经核查,该产品使用十分显眼的字体标注:绿豆饼,并配有醒目的绿豆图案,该行为属于: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是其并未标注绿豆含量,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诉求:1、依法书面受理本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回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责令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因本投诉举报而产生的误工费等必要费用。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街某号某号楼二楼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投诉的产品为“欧麦郎绿豆168g”袋装产品,该款产品外包装标有“绿豆饼”字样及“绿豆”图案,配料表:小麦粉、豌豆、绿豆、白砂糖、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麦芽糖浆、食用玉米淀粉、熟制糕粉(大米、糯米)、食用盐。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郑某锐陈述绿豆饼是产品名称,包装上有“绿豆”图案,但并不是强调该绿豆的价值和特性,同时绿豆属于一般性的食品原料,不属于需要特别标注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 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因此“绿豆饼”是食品名称,并非特别强调,“绿豆”图案是特别强调“绿豆”成分。“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配料或成分“有价值、有特性”是建立在一般认知基础上的常识性判断,“绿豆”是生活、生产中非常常见的食品原料,老百姓非常熟悉,经常使用,类似于鸡蛋、南瓜等食品原料,并不是“灵芝孢子粉”、“高蛋白”、“高钙”等“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因此“绿豆”图案,虽然是特别强调“绿豆”成分,但“绿豆”并不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所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各地有判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5695号上诉人李正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认为,一、“绿豆饼”是食品名称,不属于特别强调。“绿豆”图案,虽然是特别强调“绿豆”成分,但“绿豆”并不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情况。二、申请人张某提供的案例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该案中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经营的金龙鱼牌原香食用调和油吊牌写明“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从案例行文可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该款产品,注明“意大利100%特级初榨橄”等字样,与申请人张某处理的此投诉举报事项中简单描述“绿豆”的情况差异很大,没有类比性。三、李正亮与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5695号,该判决案例显示,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经营的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印有“恒大兴安”、“放心粮放心油”、“非转基因黄金产地”白色字样,右侧印有比底色稍浅的绿色橄榄果图案和黄色花朵图案,标签中部为白底灰黑色景致的农作物坡地图案,图案中上部白色区域以深绿色大字印有“芥花籽橄榄油”字样,下排以稍小字印有“食用调和油”字样,标注内容情况远甚于申请人张某处理此次投诉举报事项的被投诉举报人标注的“绿豆”字样及图案。北京高院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的规定是对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的有价值、有特性的某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标注要求,是抽象的普遍适用的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并未对“特别强调”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就本案来看,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是否属于“特别强调”的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是否应当标注含量,没有明确规定。驳回李正亮上诉。此判例,更可以说明没有充分证明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四、申请人张某提供的材料,显示于2023年11月20日17时在某超市购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绿豆饼,于同年11月26日制作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12月1日收到;于2023年11月20日20时在某超市购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绿豆糕,于同年11月27日制作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12月1日收到;于2023年11月21日17时在某超市购买绿豆饼,于同年11月30日制作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12月3日收到。上述三次投诉举报均为反映“投诉举报人生产绿豆饼、绿豆糕字样,并配有醒目的绿豆图案,该行为属于: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从时间、空间方面考虑,存在非申请人张某本人购买的嫌疑,其是否具备投诉资格值得商榷。按常理,申请人张某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则不应该一而再、再而三的购买,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并且在一次投诉举报后,又重复投诉举报,名为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利,实则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牟取非法利益。五、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开通以来,张某投诉112次,举报126次。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20件。2023年12月份一个月,张某通过12315向本局来函举报8次。均为投诉举报食品标签方面。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显示,投诉举报均称在某市、某县、某县等多地商店购买产品,发现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从某省某市邮寄投诉举报件,其行为不是普通的消费行为,而是针对性购买产品恶意投诉举报向生产企业、销售商家索要赔偿,一旦生产企业、销售商家拒绝赔偿,则利用市场监管的行政监管、处罚向生产企业、销售商家施加压力。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六、另有陈某与申请人张某同一地址某省某市某区某小区,12315平台自开通以来,投诉221次,举报196次,截至2023年12月底,陈某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4次,均为投诉举报食品标签方面。当今信息传播迅速,如若让食品生产企业与职业举报人协商解决投诉,则下一个张某、陈某,多个张某、陈某纷至沓来。这些职业举报人如此频繁针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举报,不仅扰乱了食品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让基层执法人员疲于应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证据1、本次投诉举报来函件,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
证据2、申请人另外二份投诉举报来函件,拟证明申请人多次且重复针对同一食品外观标签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证据3、12315投诉举报记录,拟证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的情况。
证据4、12315投诉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
证据5、陈某投诉举报来函件,拟证明陈某多次且重复针对同一食品外观标签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证据6、陈某12315投诉举报记录,拟证明陈某在全国1231平台投诉举报的情况。
证据7、陈某12315举报单,拟证明与申请人同一地址的陈某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记录及此类恶意投诉举报频发的情况。
证据8、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9、现场检查照片,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10、(2017)京02民终569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申836号李正亮与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拟证明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
证据11、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拟证明某公司主体经营资格的情况。
证据12、郑某锐身份证,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13、受理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事宜及告知情况。
证据1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终止本次投诉调解的情况。
证据15、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审批及告知不予立案的情况。
证据16、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17、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由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认为该产品没有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相关规定,遂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12月14日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该公司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问题,遂于12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如下告知内容:“经核查,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绿豆糕”中的绿豆及图案为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成分且未强调绿豆的价值及特性。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通常理解,此种配料的市场价格或营养成分应高于其他配料。绿豆是生活中常见、价格低廉的食品原料,涉案商品外包装“绿豆饼”名称及两颗绿豆图案,系一般的食品外包装,并非是在外包装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绿豆,消费者基于一般常识认知便能判断该商品外包装并不存在虚假、欺诈以及让人误解的标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按照投诉、举报分别进行处理,相关程序合法,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金东市场监管直〔2023〕第某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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