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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20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5-03-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4〕27号

发布时间: 2025-03-19 14:22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程序违法。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年1月29日进行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投诉举报人“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在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上,被投诉举报人明示其售卖的涉案产品具有“防蚊”功效,并以此作为宣传重点,引导申请人购买其产品。然而,在收到货后,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并未标明农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此涉案产品并不属于农药产品,因此不可能具备“防蚊”功效。被投诉举报人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请人曾通过12315平台要求被申请人根据投诉内容进行依法处理解决相关争议,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属于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又提交相关投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内容中有提出“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请求,且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有明确说明并提供申请人与经营者(被投诉举报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具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订单详情及其他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事项内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诉情形,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有提交相关投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相关规定,赋予了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可以同时提交投诉内容的权利,被申请人不能以任何方式、须知、规则等手段对抗法律规定赋予申请人的权利,增设申请人的义务,且申请人只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依法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应到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而不是以申请人提交投诉的形式来免除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详情,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

证据3、涉案商品图片,拟证明涉案商品相关情况。

证据4、12315平台举报截图,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

证据5、交易完成及账单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号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本人于2024年1月日在电商平台,该经营者经营店铺购买到该产品,购买时经营者在商品主页宣传语中宣传强调“防蚊”,表明涉案产品具有“防蚊”效果,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无农药登记证号,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规定防蚊产品属于农药产品,需按管理条例标识相关信息。涉案产品未按《农药管理条例》标注相关标识则不属于农药产品,不具备“防蚊”效果,经营者宣传其涉案产品“防蚊”属于欺诈、误导消费者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处罚、奖励并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

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于2024年1月15日对被举报人某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场发现该产品已经下架,鉴于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且申请人提到产品外包装标签无农药登记证号,无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建议申请人找相关管辖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处理。并于1月17日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在提出投诉举报时,小程序会让申请人选择投诉或者举报。申请人如选择投诉选项,被申请人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结果反馈。申请人选择了举报选项,则被申请人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此次明显为举报件,被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无需作出受理决定。

二、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7件、举报139件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7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对该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置情况。

证据2、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3、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418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宣称能防蚊的“垃圾袋”,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未标明农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认为不具备防蚊功效,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1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如下告知内容:“经调查,该产品已下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不予立案。对于该产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辖,建议你找相关管辖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投诉是否受理作出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12315全国互联网平台的设立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也提高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反馈效率。因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不同,平台分别设立投诉入口和举报入口,点击“我要投诉”进入“投诉须知”页面,其中提示“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点击“我要举报”进入“举报须知”页面,其中提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共计百余次,对该平台的使用及相关须知应当十分清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举报入口进行举报和投诉,但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只能进行举报处理,无法按程序处理投诉。申请人如认为投诉未处理,当前仍可通过平台的投诉入口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亦会对投诉进行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通过举报入口进行举报投诉而作出的反馈并未侵犯申请人的投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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