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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5-03-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4〕33号

发布时间: 2025-03-19 15:17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131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同年228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120日在超市购买了某公司委托生产的注心麻花,产品醒目标有“纯手工制作”,但该产品并非纯手工制作,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最终导致其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据此,该告知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违背了行政公开原则,应依法撤销。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

综上,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投诉举报信,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

证据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4、涉案产品包装照片,拟证明涉案产品相关情况。

证据5、购物小票、账单详情支付宝实名认证、支付宝交易记录,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12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因生活需要,申请人于20231120日在超市处购得被投诉举报人委托生产的产品注心麻花”1份,单价6元。经核查,被诉产品以醒目的方式标有纯手工制作,但是涉案产品并非纯手工制作,其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故涉案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投诉举报请求为: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要误工费等必要费用。

2023121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公司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同包装的老北鲸注心麻花产品,且被投诉举报人已对该款产品包装进行了整改,并提供了修改后的产品包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另外,202312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同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终止调解。

20231212日,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情况、投诉终止调解情况及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与被举报产品相同包装的老北鲸注心麻产品,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修改后的包装,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二、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120件、举报144件,2022712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34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对该举报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本次投诉举报来函件及相关材料,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

证据2、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的情况。

证据4、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包装材料,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的产品包装的情况。

证据5、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对被投诉举报人的不予立案情况。

证据6、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约投挂号信函详情单,拟证明投诉举报处理告知情况。

证据7、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打印件,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8、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2712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1120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公司委托生产的注心麻花”1份,认为该产品包装标示的纯手工制作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12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121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相同包装的注心麻花产品,同时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修改后的产品包装,被申请人遂于1212向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12120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就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又提出大量行政复议申请,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出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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