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25
区司法局
2025-03-19
主动公开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2月9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3月8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1月2日在某平台购买了一次性掏耳棒,到货后发现是三无产品,随后在12315投诉平台进行投诉,于2024年2月7日收到平台反馈内容,内容为:经现场检查,商家同意仅退款,对你提出赔偿的诉求,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在接到本回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您可使用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复议”后通过“浙江行政复议申请平台”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调解是需要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调解,而申请人没有同意需要调解,也没有询问过本人是否同意调解。2.未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证据2、产品照片、交易记录、账单详情、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拟证明申请人购买该产品的事实。
证据3、投诉截图及办结反馈截图,拟证明申请人投诉内容及被申请人回复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 2024年1月5号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某平台购买了一次性粘耳棒,到货后发现上面没有合格证、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名、厂址,随后在网上查询,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27条。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保护申请人的财产安全。
2024年1月16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 平台告知申请人。
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对投诉进行调解,商家同意仅退款,对申请人赔偿的诉求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予以终止调解。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将投诉处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024年1月16日受理投诉。2024年2月4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予以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2月7日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端口进行投诉,提出的诉求是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对该投诉的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故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对该投诉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时间线记录,拟证明申请人投诉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拟证明商家拒绝调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在某平台购买了一盒一次性掏耳棒。到货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1月5日收到投诉,1月16日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2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如下办结反馈:经现场检查,商家同意仅退款,对你提出赔偿的诉求,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该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调解来处理投诉人的投诉,而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亦无需再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投诉是指消费者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该权益争议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不服而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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