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29
区司法局
2025-03-19
主动公开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年2月28日进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底在涉事企业旗下某店购物遭遇虚假宣传问题。涉事企业宣传“限时秒杀”广告内容,其在使用上述宣传文案期间未标明限时抢购时间,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其宣传新西兰直供,没有中间商,但海关总价为295.95元,其销售产品价格为322.7元,其所谓的包税费,并未明码标价提供税费明细,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其宣传标准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但销售产品生产日期与宣传不符。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处进行举报。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称: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包庇涉事企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受理后,不予立案可由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情节轻微不需处罚、证据不足等多种因素促成,被申请人未告知查明的事实,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
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据此,该告知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被申请人未告知查明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不告知查明事实,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很明显的对涉事企业进行包庇,行政不作为。因此,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包庇涉事企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另申请组织听证审理。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3、涉案商品生产销售宣传页面截图、跨境电商个人通关数据截图,拟证明涉案产品价格情况。
证据4、交易成功页面截图,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证据5、实名认证手机号截图,拟证明确为申请人本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其于10月底在某公司企业旗下某店购物遭遇虚假宣传问题,其宣传“限时秒杀”广告内容,涉事企业在使用上述文案期间未标明限时抢购时间,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其宣传新西兰直供,没有中间商,但海关总价为295.95,其销售价格为322.7,其所谓的包税费,并未明码标价提供税费明细,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宣传标准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但销售产品生产日期与宣传不符。投诉举报请求为:市监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赔偿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将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情况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与举报产品相同的澳洲爱他美金装版婴幼儿4段四段配方奶粉,同时某公司表示其从未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任何产品,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也未发现其与某店有隶属关系,某公司仅为某店代理清关及在保税仓库进行发货。因此,无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魏某购买的“澳洲爱他美金装版婴幼儿4段四段配方奶粉”产品是由某公司经营的产品。2024年1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某公司不予立案。2024年1月31日,因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终止调解。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将投诉终止调解情况及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与被举报产品相同的澳洲爱他美金装版婴幼儿四段配方奶粉。且被举报人陈述,其从未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任何产品,某店与其无隶属关系,被举报人仅为某店负责清关与发货,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二、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35件、举报47件,2023年12月25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4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对该举报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本次投诉举报来函件及相关材料,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
证据2、投诉受理决定书及物流信息,拟证明投诉受理告知情况。
证据3、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4、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的情况。
证据5、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其从未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任何产品的情况。
证据6、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审批情况。
证据7、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约投挂号信函详情单及物流信息,拟证明投诉举报处理告知情况。
证据8、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件,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9、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3年12月25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店”购买了“澳洲爱他美金装版婴幼儿童4段配方奶粉”,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1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并通过邮寄信件告知,1月26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与举报产品相同的“澳洲爱他美金装版婴幼儿童4段配方奶粉”,也未发现其与某店有隶属关系。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某号《举报不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既未发现某公司经营场所内存在与举报产品相同的奶粉,也未发现该公司与某店有隶属关系,进而认定某公司不存在被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某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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