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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5-03-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4〕56号

发布时间: 2025-03-19 16:49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129日作出的《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并指令被申请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复议申请,于31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房屋。因政府征收需要,申请人的土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出更多解释,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目前,申请人的房屋已被强行征占使用建设,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2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房屋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并支付各项补偿费用,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安置利益,被申请人亦应及时足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其补偿安置的职责,严重违法。

二、申请人各项安置补偿请求据实合理,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补偿安置及支付相关款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项目及损失进行全面的补偿。

首先,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答复书”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获得补偿安置利益。

其次,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利益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利益并不冲突,涉案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包含申请人的安置利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没有落实好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事宜,申请人主张的补偿安置利益不同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涉及的利益,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

三、被申请人错误告知被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内容事实不清,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经济合作社股东清册、补偿安置明细,拟证明申请人符合安置条件。

证据3、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户内基本情况。申请人于1982年10月4日出生,系金东区某街道某社区村民叶某云、王某婵之女,为事业编制教师。叶某某户籍于2015年6月26日从金华市某区某街道某路迁回金东区某街道某社区叶某云户内。叶某某本人名下无集体土地上房屋,且户籍回迁时书面承诺不享受村集体一切待遇。201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与户主叶某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户内安置对象2人(叶某云、王某婵),可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 215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叶某云户按约腾空房屋并领取补偿款。

二、申请人要求补偿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对象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申请人系事业编制教师,身份不属于农民,且其户籍回迁时亦书面确认不享受村集体待遇,因此不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条件。

综上,申请人不属于安置对象,无法予以安置。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证据1、叶某云户户口本,拟证明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及户籍变动情况。

证据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征收腾空验收单》《某社区房屋拆迁补偿款、协议领取一览表》,拟证明户主叶某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腾空房屋、领取补偿款。

证据3、《申请协议》,拟证明申请人在户籍回迁时书面承诺不享受村集体一切待遇。

证据4、《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街道某社区叶某云、王某婵之女,外嫁后于2015626日(已离婚,时任金华市某小学教师)从金华市某区某街道回迁至叶某云户内,户口回迁前向某社区承诺不享受村集体一切待遇。2015129日,户主叶某云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约定叶某云户安置人员2人。后叶某云户按约腾空房屋并领取了补偿款。20231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给予申请人产业用地20平方米或一次性支付到位折价17.2万元、安置房107.5平方米、每年利息分红及被征收村民同等补偿安置待遇。20241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认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对象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民。申请人系事业编制教师,身份不属于农民,户籍回迁时亦书面确认不享受村集体待遇,不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条件。申请人要求的补偿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支持。”另外上述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承诺不享受村集体一切待遇,某(村)社区同意其户口回迁,亦即申请人重新落户某(村)社区而并非该(村)社区集体经济成员。《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均规定安置对象原则上应为本村实有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所谓的进入某(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清册名单,没有证据表明其经过某(村)社区(村民)居民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等程序,违反相关规定。另外,某社区参照执行的《金东区多湖街道七里畈、望府墩、驿头社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也对安置对象作出同样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于申请人此类事业单位户口在本社区的不列入安置人口,对于申请人此类因离婚、非农业人口回迁户口的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口。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针对案涉《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法律救济途径中未明确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管辖人民法院的问题,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12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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