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33
区司法局
2025-03-19
主动公开
申请人:某厂。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傅〔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其申请的信息。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复议申请,于3月5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在1985年间,原金华县某乡乡镇企办以落地企业“三年免、三年减”的招商引资政策背景下引进创办的民营企业。1985年,吴某和租赁本村村民吴某章、吴某弟宅基地自建厂房2000平米,并于 2012年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22年5月,因“金义新区启动2022年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通过EMS邮寄书面申请材料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签收后,于12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2024年1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于同年1月25日作出傅〔2024〕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案涉信息需要加工、汇总、分析,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所申请信息不存在为由,未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案涉信息为客观存在的信息,应按照申请的节点存在的信息进行公开,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是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征地补偿款作为土地征收中涉及的核心政府信息,本身就应当由政府机关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傅〔2024〕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并没有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
综上,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租地协议、《关于金义新区东片城中村改造征迁的公告》,拟证明申请人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其为适格申请人。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单及签收信息,拟证明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信息,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7日予签收的事实。
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拟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金东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金义新区东片城中村改造征迁的公告》,被申请人系公告中部分区块,即华某村、七某村区块的征收工作主体。根据同时发布的《金义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及家庭户做了明确的规定,且明确安置方式分“高层公寓式”安置和“高层公寓式+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对于符合条件的安置户还会发放“安置补助费及奖励”。被答辩人根据工作安排,对征迁范围内的安置户逐户进行动员及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的补偿补助费用,则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金义新区启动2022年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发放总额、分户补偿发放情况、结余情况,公开范围为案涉项目所有被征收人)”等予以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向的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总额、分户发放情况、结余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首先,被申请人只负责该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分区块的征收工作,并不知晓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费用总额;其次,在被申请人负责的区块内,被申请人与各安置户分别签订征迁协议,且各份征迁协议内容及金额均有所不同;第三,各安置户的补偿补助金额并非由被申请人直接发放,而是由区财政统一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的申请内容需要被申请人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而被申请人未制作,未保存。因此,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
证据2、《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将相关程序性流程告知申请人。
证据3、《信息公开答复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
证据4、金义新区东片城中村征迁公告的网页截图及相关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申请人在该征迁项目中只负责部分片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材料,申请公开“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发放总额、分户补偿发放情况、结余情况,公开范围为案涉项目所有被征收人)”。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邮件。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相关补正信息。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邮寄送达。1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傅〔2024〕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案涉信息需要加工、汇总、分析,被申请人未制作、未保存,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要求公开的是:案涉“金义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有被征收人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而“金义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项目不仅涉及被申请人辖区的华某村、七某村,还涉及周边其他乡镇区块。显然,被申请人无职权亦无可能获取项目中其他乡镇“被征收人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的信息。而如此显而易见的情况,被申请人却通过延期、征求第三方意见来拉长信息公开回复的时间,存在滥用相关权利,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且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供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时未提交证据视为没有证据的相关规定,视为被申请人并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其以征求第三方意见而花费的时间应当计入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于1月25日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超出了法定答复期限。虽然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结果正确,但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并送达申请人,属于处理期限的轻微违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当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傅〔2024〕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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