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50
区司法局
2025-03-21
主动公开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的《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复议申请,于3月7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2年11月应征入伍,入伍后,随部队参加了中越边境轮战,属参战军人,1986年1月退伍。2018年12月26日,申请人因基本养老问题向被申请人予以申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填写了《解决未参保人员有关问题申报审批表》。被申请人确认:“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参军期间军龄计3年3月视作缴费年限”。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一份《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该通知书适用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21号《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撤销2018年12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重新核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
申请人认为,通知适用的对象是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工龄情况的认定,该通知并未规定对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故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通知的规定,撤销2018年12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重新核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属适用法律的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维持2018年12月26日《解决未参保人员有关问题申报审批表》作出的对申请人“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参军期间军龄计3年3月视作缴费年限”的确认。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证据2、《解决未参保人员有关问题申报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曾确认申请人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参军期间军龄计3年3月视作缴费年限。
证据3、《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拟证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18年12月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因信息不对称,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得知申请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故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认定申请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2023年7月,被申请人收到金华市某中心发送的《关于涉刑人员视作缴费年限重新认定的函》(简称函件),函件载明申请人属于涉刑人员,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收到函件后,根据函件附件中《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实并确认申请人曾于1999年受过刑事处罚。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认定申请人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的军龄视作缴费年限错误。被申请人确定申请人的涉刑情况后,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7月26日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后被申请人多次和申请人沟通,无果。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为金东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知晓2018年认定存在错误,有职权纠正错误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重新认定,故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内容合法。1、经查,申请人涉刑的事实客观存在。2023年6月,申请人向金华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填写的《职工退休(退职)“一件事”联办申请表》确认其曾受过刑罚。申请人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都证明申请人涉刑事实的客观存在。2、申请人因曾受过刑事处分,其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1)军龄计入连续工龄并可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61)中劳薪字第78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但在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的在乡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和《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当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可知,军龄计入军人退伍复员后到地方工作的连续工龄。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61号)的规定:“根据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对农村户籍军队退役人员,到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及作为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以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知,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后,军龄计入连续工龄并可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申请人受过刑事处分,其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后,军龄计入连续工龄并可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根据《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下称〔1995〕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可知,申请人因受过刑事处分,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即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前的军龄不能计入连续工龄,更不能进一步视同为缴费年限。由于申请人在受刑事处分之前没有实际缴费,因此申请人的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刑满释放重新参加工作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其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3、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适用〔1995〕221号文件正确。申请人认为〔1995〕221号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工龄情况的认定,并未规定对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申请人认为〔1995〕221号文件不应适用于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维持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军龄3年3个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且文中未提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审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文中也未提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审批问题。但如上文所述,军龄计入军人退伍复员后到地方工作的连续工龄,且申请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1995〕221号文件规定适用申请人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认定适用〔1995〕221号文件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程序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关于对涉刑人员视作缴费年限重新认定的函》,拟证明金华市某中心于2023年7月告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新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证据2、《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拟证明申请人被判刑的事实。
证据3、《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情况说明》、快递面单,拟证明于被申请人2023年7月25日作出重新认定决定书,并通过申请人当面达,但申请人知晓内容后拒收,被申请人无奈于 2024年2月27日通过邮寄重新送达的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如下补充意见: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程序不合法。
1、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填写了《解决未参保人员有关问题申报审批表》(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复退军人)的表格,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参军期间计3年3月视作缴费年限。并备注“经处室研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按个案处理”。因此,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因信息不对称,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得知郑某某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金东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能够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通过各种渠道知晓申请人的是否涉刑的情况,因此,才会在表格中备注“经处室研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按个案处理”。
2、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即使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当面拒绝签收,但为何于2024年2月27日才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3、在没有撤销2018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参军期间计3年3月视作缴费年限”的行政决定前,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系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的规定,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申请人认为,在被申请人没有撤销原有的行政行为之前,原行政行为应该仍有法律效力。
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际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认定申请人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参军期间计的军龄不能为连续工龄,也不能作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重新核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零。被申请人引用的文件明显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从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期间在部队服役。2018年12月26日,申请人因基本养老问题向被申请人申报,填写了《解决未参保人员有关问题申报审批表》,被申请人作出了“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参军期间军龄计3年3月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2023年6月,申请人前往金华市某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在填报资料时告知工作人员自己曾有涉刑情况。金华市某中心经核查属实后,于2023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对涉刑人员视作缴费年限重新认定的函》。被申请人核实并确认了申请人曾于1999年受过刑事处罚,确认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1982年11月至1986年1月参军期间军龄计3年3月视作缴费年限”为错误认定。被申请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的《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故被申请人具有审核、认定本行政区域内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职权。
根据浙劳险〔1995〕221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中“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可知,职工受刑事处分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受刑事处分前的工龄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即受刑事处分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为零。本案中,申请人在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则申请人在判刑前的工龄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判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决定书》亦明确撤销2018年12月26日的错误认定,并非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没有撤销原有的行政行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讲究效率,被申请人2023年7月25日作出的《决定书》却直到2024年2月27日才送达,其所称的2023年7月26日申请人拒绝签收缺乏证据支撑,本机关不予采信。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第九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浙里办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事项办理的承诺办结期限为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晚至7个月才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上述规定,属于处理期限的轻微违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当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郑某某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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