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52
区司法局
2025-03-21
主动公开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作出的金公东某行罚决字[2024]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复议申请,于3月27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并未对对方造成任何伤害。2.冲突过程中没有对对方进行任何言语威胁。3.对方在冲突后的住院是因为个人疾病导致,并不是申请人造成的。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信息,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金公东某行罚决字[2024]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事实清楚。2024年1月6日下午,申请人陪同女儿在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店内因玩游戏的缘由与傅某某发生争执,后申请人对傅某某进行威胁。另查明,傅某某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对儿童之间在玩游戏过程中产生的争执不能正确对待,采用以手抓傅某某衣领等方式对傅某某进行威胁,申请人已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被申请人经充分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三、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东某行罚决字[2024]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案件的由来。
证据2、《受案回执》,拟证明案件受理后的告知情况。
证据3、《归案经过》,拟证明申请人的到案情况。
证据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情况。
证据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拟证明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证据6、《执行回执》,拟证明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证据7、现场笔录及照片,拟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8、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拟证明申请人实施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
证据9、傅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材料,拟证明傅某某被申请人威胁人身安全的事实。
证据10、证人证言,拟证明傅某某被申请人威胁人身安全的事实。
证据11、《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拟证明傅某某放弃伤势鉴定的情况。
证据12、视听资料,拟证明傅某某被申请人威胁人身安全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6日,申请人陪同女儿在金华市金东区某店内玩游戏。玩游戏期间,申请人觉得女儿被傅某某欺负,遂与傅某某发生争执,用手揪傅某某衣领并进行推搡。因傅某某生病住院,其母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于1月8日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经过调查、处罚前告知,于2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金公东某行罚决字[2024]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对于儿童之间因玩游戏发生纠纷矛盾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也是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的事情,是属于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作为旁边陪同的父母应当理性对待,要正确引导予以解决,以防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本案中,傅某某与申请人女儿之间发生的矛盾,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申请人手指傅某某后揪衣领并进行推搡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对傅某某的伤害,也对自己女儿起到了负面教育。根据相关规定,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较重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另外,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金公东某行罚决字[2024]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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