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56
区司法局
2025-03-21
主动公开
申请人:仲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4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于4月12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淘宝店铺购买一套“流金钻石星河高光眼影(8色)”,收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存在问题,针对涉案产品的违法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挂号信编号为“XA*********2”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不管是否受理,都应当在法定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手机未开通短信功能,以及申请人履职申请中明确要求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其行政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2、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一条,投诉一般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自受理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投诉进行结案并答复告知申请人,其行政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复议机关实地核查,将原行政的证据和依据邮寄申请人,请依法抄送上级机关及监委,履行复议监督相关职责,共同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政府公信力及法律的威严与权威。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证据2、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函照片,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星期天)收到申请人的来函投诉举报信,具体内容:投诉举报请求:1、举报人手机不具备短信功能,请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各个问题逐一以书面进行答复;2、责令被诉方依法召回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3、依法组织调解;4、依法奖励举报人;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的法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6、依法将行政执法公示并将公示网站信息告知;7、依法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如商家查有实证,依法将线索移送将违法经营店铺关闭;8、核查产品来源,对各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2024年3月2日在被举报方经营的某天猫店铺,购买了一款“流金钻石星河高光眼”影,规格是19.5g,单价为15.8元,订单号为379**************34。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如下问题:1、涉案产品属于眼部类护肤品化妆品,涉案产品备案为浙G妆网备字20*******4,经查该备案生产企业某有限公司,生产许可项目没有眼部类护肤品化妆品生产条件。2、经查询该生产企业产品包装备案的执行标准QB/T1976,未查询到,属于虚假的。3、涉案产品中的成分存在过敏源,涉案产品未标注使用发生过敏或触及皮肤发生过敏停止使用的警示语。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中的投诉内容予以初步核查,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并通过邮寄挂号信(邮政单号:88**********5)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金东市场监管〔2024〕第某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某有限公司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签收了该邮件。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受理及告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另,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投诉处理结果答复。截至2024年4月1日,不足十五个工作日,尚在投诉办理时限内。
被申请人认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投诉受理及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该投诉处理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函及物流信息截图两张,拟证明申请人投诉情况。
证据2、《投诉受理决定书》、挂号信函详情单及物流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投诉受理告知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某网上购买一套“流金钻石星河高光眼影(8色)”,收到货后发现产品存在问题,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3月1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于3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23日签收了该邮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共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239件;自2024年3月11日至5月20日,申请人针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全省各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9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就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又提出大量行政复议申请,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出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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