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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57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5-03-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4〕88号

发布时间: 2025-03-21 16:09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批准申请作出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4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于4月12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年龄32岁,已单独分户具有独立户口。由于没有宅基地和房屋,所以申请人与女朋友已经恋爱三年至今不能结婚。目前,申请人所在村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但被告知申请人不在安置人口之列。对此,申请人也曾到街道办信访,得到的答复是:某村不存在集体土地征收,正在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属于村民自愿参与的城中村改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保留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权利。

申请人认为,既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城中村改造,那么申请人有权选择不参与城中村改造。同时,即便申请人不参与城中村改造也并不影响申请人作为本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及相关领导已经签章同意。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批准宅基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盖章的宅基地申请书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及单独立户情况。

证据2、宅基地申请书,拟证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同意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

证据3、批准宅基地申请书、邮寄单及物流跟踪查询记录,拟证明申请人于130日向被申请人寄送宅基地申请材料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的《批准宅基地申请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申请人直接以“批准宅基地申请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既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复议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本案中,申请人仅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所属村民委员会未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也未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现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管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均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依规不能成立。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认为,一、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及相关领导已经签章同意。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批准宅基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盖章的宅基地申请书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宅基地申请作出批准。申请人宅基地申请其本质属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的宅基地审批职责,被申请人寻找借口,推卸责任,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以村委会未履行宅基地初步审核程序为借口拒绝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职责,同样构成行政不作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该条规定是关于村委会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申请人作为村民无权干涉或者左右村委会是否履行上述程序,申请人只知道自己的宅基地申请已经村委会审核签章同意,被申请人就应当履行批准职责。二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村委会工作具有监督职责,村委会如果在宅基地审核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要求村委会整改,而不是将责任强加给申请人,给自己的行政不作为或者推卸责任寻找借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村村民。202419日向某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请求村委为申请人安排一块宅基地,并在完成初审后上报某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某村村委会在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书》上盖章,村书记李某某、副书记施某某、副主任施某某在《宅基地申请书》签名。1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批准宅基地申请书》并附上村委会签章的《宅基地申请书》等材料。被申请人于131日收到上述材料,未作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针对村民的宅基地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进行审核,经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批。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宅基地申请书》虽然有某村村委会盖章及部分村委的签名,但并没有证据显示该申请经过了某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讨论以及公示,申请人自行向某街道提出宅基地审批亦不符合程序。被申请人有宅基地审批职责,对于此次申请人自行提交的宅基地审批申请,虽然不能直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回复,但亦应当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宅基地审批相关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作出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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