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5-09760
区司法局
2025-03-21
主动公开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傅信息公开〔2024〕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复议申请,于4月29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为了解本村乡村建设规划,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下内容:1、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总体规划”;2、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3、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4月12日申请人收到了某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信息公开〔2024〕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下:1.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总体规划”,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请登录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自行查阅,网址为:http://zrzyj.jinhua.gov.cn/art/2020/2/12/art_1229609495_52075509.html。2.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请登录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网址为:http://zrzyj.jinhua.gov.cn/art/2017/6/16/art_1229167856_50516023.html。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理由如下:首先,该份答复书没有按照申请人所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里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提供书面纸质材料,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提供了两个网址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其次,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提供的网址查询发现两个网址根本打不开,也无法查询到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实体上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程序合法。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总体规划、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等。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及时交邮。
二、被申请人已尽到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首先,申请人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已在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官网上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按上述规定将相应网址告知了申请人。该两个网址均能自由浏览,不存在打不开的情形。其次,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其房屋所在地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等信息,该项信息因被申请人未制作、未保存,遂建议申请人向当地村集体组织了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
证据2、邮件交寄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及时交邮。
证据3、申请人申请件、身份信息,拟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
证据4、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官网网页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如实提供了已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下内容:1、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总体规划”;2、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3、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要求相关信息纸质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4月8日作出傅信息公开〔2024〕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4月12日通过邮政专递寄出,主要答复内容为:“1.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总体规划’,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请登录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自行查阅,网址为: http://zrzyj.jinhua.gov.cn/art/2020/2/12/art_1229609495_52075509.html。2.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请登录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自行查阅,网址为:http://zrzyj.jinhua.gov.cn/art/2017/6/16/art_1229167856_50516023.html。3.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经核实,该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建议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组织了解具体情况”。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总体规划”、“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网址是否准确;二是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相关信息纸质邮寄给申请人”是否妥当。
针对焦点一,经本机关工作人员核实,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网址真实有效。
针对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案涉“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总体规划”、“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由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在官网上主动公开,并非依申请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将相关信息的网址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回复职责。另外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傅信息公开〔2024〕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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