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91052297/2025-09854
单位审核公开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2025-04-07
主动公开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关于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7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通知》(浙农牧发〔2023〕7号)。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方案总体框架含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运行体系、落实责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七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区域合作”的原则,构建“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保险联动、智慧监管”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中心)三方联动,政府监管的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长效机制。
(三)运行体系 一是明确了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范围;二是明确了无害化处理模式,我区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跨区域处理;三是制定运行流程,形成“场户送交、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保险联动”的运行机制;四是明确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实施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及其产品、屠宰环节病死(害)猪及其产品均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强制扑杀动物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头。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同时,病害猪损失补贴只针对已入场的病害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养殖环节牛羊禽兔等病死畜禽及公共场合病死动物收集处理补助按3000元/吨计。
(四)落实责任 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的相关责任。
(五)监督管理 病死畜禽收集监督员包括乡镇收集监督员和无害化处理中心驻场监管人员。明确了病死畜禽收集监督员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保障措施 一是资金保障;二是宣传保障;三是监督保障。
(七)责任追究 明确了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中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四、其他
解读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金超
联系电话:0579-8219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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