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91052297/2025-09853
单位审核公开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金东农〔2025〕17号
2025-04-07
主动公开
GJDD65-2025-0001
有效
2025-03-26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保险公司、各相关业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关于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7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通知》(浙农牧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东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2025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期间参照执行,原《关于上报<金华市金东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试行方案>的报告》(金东农林〔2016〕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东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金东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关于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7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通知》(浙农牧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区域合作”的原则,构建“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保险联动、智慧监管”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区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保障居民畜禽产品消费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中心)三方联动,政府监管的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长效机制,提升全区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实现病死动物应收尽收、应处尽处、规范监管,严防病死畜禽流向餐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运行体系
(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范围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自然死亡的生猪或其他畜禽;
2.经动物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其他畜禽及其产品。
(二)无害化处理模式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婺城区、金东区县域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合并建设的复函》(浙农函〔2014〕53号):“同意婺城区、金东区县域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合并建设,确保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到实处”的文件精神,我区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跨区域处理。在进一步落实养殖者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公共服务模式要求,承接主体承担从金东区境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收集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进行清点核查,再按规范运送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统一处理,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台账、报表的记录、报送和归档工作。
(三)运行流程
为切实建立起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场户送交、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保险联动”的运行机制,针对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置,特制定如下操作流程:业主报案——现场勘查——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核实确认——补助、理赔。具体如下:
1.业主报案。发生动物死亡的,养殖场(户)应立即将病死动物存放入暂存冷藏设施,当暂存达到一定数量后,向无害化处理中心报案收集。接到报案后,由无害化处理中心确定时间,派出收集车辆和收集人员,会同乡镇收集监督员、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前往查勘收集。
2.现场勘查。到达现场后,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人员确认病死畜禽品种、规格和数量;保险公司查勘工作人员对死亡畜禽进行拍照、核对相关数据;乡镇收集监督员全程监督。
3.收集运输。确认无误后,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人员做好装车收集工作。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填写《金东区死亡动物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五联单),与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人员、乡镇收集监督员、养殖业主签字确认。乡镇收集监督员同步将相关信息、照片录入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无害化处理中心、乡镇收集监督员、养殖业主做好相关台账记录,相关记录按规定保存。
4.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人员负责将收集的死亡畜禽及时承运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将《金东区死亡动物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②农业部门)交给区农业农村局驻无害化处理中心监管人员(以下简称驻场监管人员)。无害化处理中心管理人员将相关入库信息录入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驻场监管人员对品种和数量进行核实确认,同步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完成审核后,死亡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中心冷库储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金东区死亡畜禽时,驻场监管人员现场监督,并做好台账记录。处理完成后,无害化处理中心管理人员及时将无害化处理相关信息录入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做好记录并出具月度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以及保险理赔的依据。
5.核实确认。驻场监管人员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处理情况监督把关,监督无害化处理中心形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并对统计表进行严格核实,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驻场监管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分别将上月收集的《金东区死亡动物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②农业部门)和台账、确认后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同步核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病死畜禽理赔清单,核实确认后将上述凭证、台账、统计表和理赔清单存档,并登记造册。
6.补助、理赔。补助资金视实际情况分批下拨。同时,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资料,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四)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1.补助对象。金东区全区实行“跨区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实施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屠宰企业应与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书,屠宰企业应支付给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由双方自行结算。
2.补助范围。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及其产品、屠宰环节病死(害)猪及其产品均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强制扑杀动物不列入补助范围。2023年起,实行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处理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3.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头。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同时,病害猪损失补贴只针对已入场的病害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养殖环节牛羊禽兔等病死畜禽及公共场合病死动物收集处理补助按3000元/吨计。
四、落实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监管全区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专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协调病死畜禽与保险联动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监督资金使用到位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队伍,落实人员对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监管,督促规模场按规定要求做好信息记录、报送等基础工作。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收运处理时的现场核查确认。同时加大对养殖场(户)生猪保险理赔政策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台账建立、无害化处理凭证出具和信息报送等。
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承担初步诊断、耳标信息查验、拍照存档、台账建立和信息报送等职责。
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中心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数据真实性和无害化处理到位情况负总责。各相关单位和业主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 分工 ,切实担负起各自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监督管理
病死畜禽收集监督员包括乡镇收集监督员和无害化处理中心驻场监管人员。病死畜禽收集监督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认真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置的监督职责。
乡镇收集监督员由乡镇(街道)指定的动物防疫员担任。如需变更,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乡镇收集监督员主要负责收集环节病死畜禽的清点、核对、监督,确保乡镇(街道)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置中充分发挥监管作用。无害化处理中心驻场监管人员由区农业农村局指派,主要负责运输、处理环节病死畜禽的清点、核对和监督等。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根据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2021年起,我省将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落实。根据后续工作开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内容及各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经费标准,财政给予相应保障。
(二)宣传保障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的作用,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每个养殖场(户)、屠宰企业都掌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整个流程,普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常识,打击随意处置动物尸体行为,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监督保障
设立并公布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579-82191991)。
七、责任追究
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中心如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病死畜禽数量等骗取补助经费的,或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或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追回其套取的国家补助资金,年度内不得享受死亡生猪保险理赔,取消规模养殖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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