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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38429831H/2025-16029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复议应诉科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5-07-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4〕236号

发布时间: 2025-07-10 09:15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该行政作为并限期重作。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复议申请,于8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在抖音商城营业执照“厦门市某区某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开设的店铺“某某优选”支付5.5元购买“一次性塑料杯餐饮杯”1份,订单编号:69XX599880XXX449XXX594,产品生产商为金华市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DB9688-1988现已废止,杯子装入热水后随即变形和产生异味,依据GB/T 18006.1-2009之5.4.2对在盛装食品后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餐饮具进行负重性能测试,依据6.6本人将塑料杯倒扣,将3KG的砝码放上被测试的一次性塑料杯,杯身立即塌陷压扁,故此塑料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难以拿捏住,若盛装热水则容易烫伤;同时,一次性塑料杯的原料等级应为食品级,如厂家以不合格的原料掺入食品级原料之中,也会造成不符合执行标准的质量问题;故此塑料杯属于严重不符合执行标准的有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对人身和食品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伤害,请求对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抽检、风险评估等。

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核实,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告知,主要理由是:经核查,已责令商家整改,商家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是否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申请人认为由此可见,生产经营塑料一次性餐具属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被申请人的回复“商家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认为,仅能证明厂家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里面所检测的产品样品项目合格,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收到的产品不存在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问题。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和负重测试等,确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可作为一个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举报问题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做任何抽检、风险评估,保障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简单认定,没有针对举报的违法事项调查了解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开展,对产品的质量特别是“装热水变性异味、产品负重、原料材质”等进行实质性检测,同时对申请人“风险评估”的举报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也未作回应。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典型通过第三方证照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为投诉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证据2、举报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进行过举报,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

证据3、订单截图、产品照片、物流信息截图、涉案公司证照信息,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该商品及商品的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吴丰波的举报件(登记编号:13307XXXX20240620XXX3XXX2),称:本人于2024年6月6日在抖音商城店铺“某某优选”支付5.5元购买“一次性塑料杯餐饮杯”1份,生产商为金华市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DB9688-1988现已废止,杯子装入热水后随即变形和产生异味;依据GB/T 18006.1-2009之5.4.2对在盛装食品后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餐饮具进行负重性能测试,依据6.6本人将塑料杯倒扣,将3KG的砝码放上被测试的一次性塑料杯,杯身立即塌陷压扁,故此塑料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难以拿捏住,若盛装热水则容易烫伤;同时,一次性塑料杯的原料等级应为食品级,如厂家以不合格的原料掺入食品级原料之中,也会造成不符合执行标准的质量问题;故此塑料杯属于严重不符合执行标准的有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对人身和食品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伤害。请求对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抽检、风险评估等,将处理过程、结果和相关的材料证明报告等回复,谢谢。

接到上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8日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地的金华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一次性塑料杯产品,据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章某陈述,该产品为被举报人2022年生产并销售到下游经销商,该款产品已于2023年1月份停止生产,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一次性塑料杯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规定时间内将上述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一次性塑料杯产品的举报。收到上述举报后,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责令当事人进行排查整改。同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决定对所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核查、处理、告知等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二、被申请人所作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一次性塑料杯产品,被举报人早已主动停止生产,且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被举报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三、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不具有申请复议资格。申请人吴某属于“专业投诉举报以牟取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员。被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自开通以来共举报353次,2024年6月27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7件,极大的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对该举报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金华市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企业的资质情况。

证据3、现场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4、产品停产报告,拟证明该产品停产情况。

证据5、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6、一次性塑料杯检验报告,拟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新款一次性塑料杯合格的情况

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

证据8、申请人举报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

证据9、行政复议案例库清单,拟证明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某某优选”店铺购买了由金华市某公司生产“一次性塑料杯”,到货后,认为该产品执行标准已经废止,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该举报件后,于7月8日对涉案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在现场未发现该涉案产品,调查后发现该产品已于2023年1月停止生产,同时具备产品检测报告,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7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平台上答复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此次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7月8日对涉案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涉案产品已于2023年1月停止生产,同时具备产品检测报告,故被申请人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平台答复给申请人,并无不当。另外,被申请人进行调查、作出不立案决定、告知等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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