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9107718X/2025-160455
单位审核公开
区财政局
金东财预[2025]15号
2025-07-31
主动公开
区直属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56号)、《浙江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浙财预〔2017〕5号)及《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区级部门(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2025年区级部门预算已经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部门(单位)预算及专项资金预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部门公开。按照“谁编报,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是部门预算公开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公开。各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
2.单位公开。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部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包括非财政拨款的二级预算单位)都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算。
(二)公开内容
2025年度部门预算,各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文字说明+11张表格”的基本格式公开。本年度各部门(单位)公开表由系统导出,各部门(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核对并修改完善。各项目单位公开情况与部门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三)公开时间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1.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2.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决算。3.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部门公开时间要求
2025年各部门预算已按规定于2月24日批复各部门,各部门统一在3月15日前公开部门预算。
①2月28日前,前期准备。各部门登录预算公开系统,做好数据核对。确保本部门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状态正常。
②3月7日前,修改完善。根据工作安排,对各部门拟公开文档进行审核辅导并完善。
③3月15日前,部门集中公开。各部门集中在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门户网站和区政府网站(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上公开。
④3月20日前,公开自查。各部门对公开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预算公开统计报表(电子稿+盖章扫描件)报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包括公开单位的名称、公开网站的链接、公开的时间、联络员等。
——单位公开时间要求
为集中统一公开区级各单位2025年预算,建议区级各部门统一时间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各单位统一在3月24日前公开单位预算。
①3月10日,批复预算。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2025年预算。
②3月15日前,前期准备。各单位登录预算公开系统,做好数据核对。各部门指导下属单位开展预算公开工作,做好公开文本和附表的初步审核。
③3月20日前,修改完善。 根据工作安排,对各单位拟公开文档进行审核辅导并完善。
④3月29日前,单位集中公开。各单位公开文档(PDF格式,一个单位一个文件)以附件形式添加至主管部门2025年预算公开页面(包括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部门预决算专栏),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⑤4月5日前,公开自查。各部门对下属单位公开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预算公开统计报表(电子稿+盖章扫描件)报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包括公开单位的名称、公开网站的链接、公开的时间、联络员等。
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民生实事项目公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预〔2023〕3号)要求,推进区级民生项目公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提升财政透明度。区级主动公开本级民生领域的重大民生项目资金信息,包括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民生项目标准和绩效情况等信息。重大民生项目信息随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各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公开的主体责任。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以及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等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
1.2025年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由区财政局在“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公开。
2.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文件、分配办法、资金下达文件、绩效评价结果等,请按规定于相关文件正式发文后20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和区政府网站(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专栏公开。注:公开时间覆盖全年,注意及时公开,避免遗漏。
三、其他要求
1.加强重视。预决算公开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央、省、市、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财政部每年例行督查公开情况,浙江省财政厅建立年度预决算公开排行榜向各市党委政府通报,公开质量纳入考核。
2.明确责任。各部门要强化依法公开、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明确单位预算公开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公开指导、监督,并做好预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
3.数据审核。各部门(单位)需将系统导出的文本和表格与财政部门的批复进行一致性审核,对拟公开的信息与公开要求认真对照自查。
4.公开审查。各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单位)预算公开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开展自查。各部门负责预算公开人员要加强与本部门网站操作人员衔接沟通,加强后续跟踪,确保在本部门(单位)网站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一致性。 注:1.公开文本措词不要引起歧义或表述不清,加强舆情监控、做好应对准备、回应社会关切;2.本部门预算公开和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有关表述的一致性;3.上下年度间有效衔接。
5.长期公开。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机制,通过在各部门网站上开辟易于公众查询的预决算专栏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网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确保公开日期的合法性,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